查处以预收账款作跳板的税收违法案件来源:作者:日期:2008-04-30字号[ 大 中 小 ]   二00四年七月,根据群众举报,我们F市国税稽查局组成以一名副局长为组长的四人专案组,于2004年7月7日至8月5 日对YTDY水泥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重点运用了动态核查与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相结合的稽查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共查补增值税2,284,961.64元,对该企业处以一倍罚款2,284,961.64元,加收滞纳金93,939.67元,成为国地税分设以来,对单个企业罚款数额*6的一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YTDY水泥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其它责任有限公司,2003年9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5,55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熟料及各种型号的水泥,一期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职工人数280人。该公司于2004年4月正式投产,截止到2004年6月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180,400.68元,计提销项税额2,750,667.70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2,750,667.70元,留抵税额570,820.48元。  二、案件的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我们一行四人于2004年7月7日到企业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了税务检查证件。在检查中我们先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核查分析,通过静态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数据,发现该企业二00四年四月份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的余额为846,383.67元,五月份为5,324,526.57元,六月份为8,951,428.21元,数据呈现阶梯状、逐期上涨的变动趋势。这么大的账户余额对开业之初的企业来讲,显然有碍常规,结合企业2004年4—6月份一直为负申报这一事实,我们制定了详实的检查方案,决定以每月静态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关联数据为依据,予以动态化,将变动态势最为明显预收账款账户作为核查的主线,结合预收账款账户的会计核算特点,将发货数量的确认作为稽查的重点突破口,并以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一)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外围突破  根据企业工艺流程特点:即投料-煅烧-熟料-水泥-入库,我们知道要想确认发货数量的真实性,必须对其生产数量真实性进行确认,防止企业从生产环节开始设置两套帐。于是我们深入到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企业的自动化水平很高,在生产部设置中央控制室,对生产过程所有的数据实施全方位监控,并每天出具生产快报,核算当日水泥、熟料的生产数量,出库数量、库存结余数量,分别报财务部、市场部,这与我们以往检查的立窑生产水泥的工艺流程有所不同。于是,我们从生产部提取了企业从试生产一直到六月底的所有生产快报,在生产环节上取得了证据上的重大突破。然后我们顺藤摸瓜,迅速到市场部查证水泥、熟料的出库数量,并调取了水泥、熟料的发货汇总表,经核对市场部发出水泥、熟料的数量与生产部核算的数量完全相符。另外,我们了解到公司对各科室下达了考核计划,每个月都由财务部、市场部、生产部三方组成的人员对库存进行盘点,制作盘点表由三方人员共同签字,各部门各执一份作为考核的依据;在水泥、熟料出库环节,由市场部、生产部、财务部各部门分别把关,全部数据都纳入微机管理。鉴于企业的管理特点加上对生产快报、发货汇总表,月末库存盘点表三表数据的比对分析,我们认定从生产部、市场部调取的数据是真实有效的。至此,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显现出来,截止到2004年6月底,生产部生产入库水泥及熟料共计352,963.66吨,发出水泥及熟料165,412.76吨,盘点库存水泥及熟料为184,472.7吨。  (二)运用外围数据核对财务数据,揭开“预收账款”账户的面纱  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已经掌握,那么企业的收入情况、计税情况如何呢,是否全面的按照规定予以反映呢?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资料,我们有针对性地翻阅了企业的会计账簿,并将销售收入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应交税金账作为检查的主攻方向,经查证财务部截止到2004年6月底已确认水泥及熟料销售出库数量为100,060.938吨,而生产部、市场部的出库数量为165412.76吨,差额水泥及熟料65,351.822吨通过发货汇总表、生产快报来看已经发出,那么财务部为什么没有相应的结转出库数量呢?作为水泥销售红火的年份,企业不可能有大量的赊销存在,即使是市场开发的初期。于是我们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购销合同,而企业提供的合同却寥寥几份,不能对此做出合理的解析,企业财务人员便说是采用收付实现制,什么时候收到了货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针对这一说法,我们着重检查了资金账簿,发现企业收取的销货资金除了计入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外,还有大量的资金挂在“预收账款”账户,截止到2004年6月底预收账款的贷方余额为8,951,428.21元。那么这部分资金是否就是对应的那部分差额水泥及熟料呢?这就需要进行外调查实,于是我们兵分两路,一路人马留在家里继续寻找证据,查证企业的销售出库单数量能否与市场部开具的出库单的数量一致;另一部分人马到购货单位取证,查证购货单位的水泥入库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的工作,两路人马在证据上均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市场部开具的出库单的数量与财务部确认的销售数量差额悬殊,很多购货单位购进的水泥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已付,销货单位却未开具发票,大量的事实证明,差额的水泥及熟料65351.822吨,企业已经发出,货款也大部分收到,只是挂在预收账款账户未确认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在铁的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将收取的货款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以预收账款账户为跳板,延迟纳税时间,进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经核算发出的65,351.822吨水泥及熟料应确认收入12,877,209.35元(不含税),应补增值税2,189,125.59元。  (三)注意企业的基建工程,细查偷税行为  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企业有大量的在建工程,企业是否有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现象呢?针对这一疑问,我们对企业大宗设备的采购进行了详细的检查,通过检查企业购进的设备虽取得专用发票却未抵扣税款,账务处理上企业与建造方却通过其它应收款账户进行核算,发生的预支工程款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归集,工程完工后再增加固定资产冲减其它应收款,在检查该账户时我们发现,企业与构建方在电费核算上,先是电业局将电费发票开给YTDY水泥,YTDY水泥再通过其它应收款挂账,待工程完工后再冲减其它应收款,显然形成了电力的销售行为,应补提增值税。2003年1-12月份共收取各建设单位电费1,037,383.42元,应补增值税69,869.59元。  (四)结合行业集中的问题,对“四小票”重点稽查  我们在对水泥行业的检查中,运输发票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都是从事水泥生产,YTDY公司的情况会如何呢?因此稽查人员对运输货票也进行了逐笔核对,通过内查外调发现企业有以下问题存在:1、取得非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抵扣税款5,706.86元,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货票抵扣税款9,644.07元,3、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货票抵扣税款10,615.53元(内容开具不全,没有运输吨数),上述1-3项共计抵扣税款25,966.46元。  三、案件的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之规定,对该企业发出水泥及熟料未确认收入补缴增值税2,189,125.59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第十九条*9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之规定,对收取电费未作收入补缴增值税69,869.59元。  (三)、依据鲁国税发[1995]198号文、财税字[1994]026号文“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仅限于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之规定,对取得的非运输部门开具运输货票补缴增值税5,706.86元。  (四)、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抵扣”之规定,对取得了不符合规定运输货票补缴增值税10,615.53元。  (五)、依据国税发[2000]182号文“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货票补缴增值税9,644.07元。  上述合计应补增值税2,284,961.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三)、(四)、(五)项行为确定为偷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一)、(二)项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该案案情重大,我们按照法定的程序提请F市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决定对该企业补缴增值税2,284,961.64元,对(三)、(四)、(五)项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25966.4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二)项违法行为处以2258995.18元的罚款。  四、案件的执行  执行人员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向企业送达了《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三日后,该企业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们即按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于2004年8月31日将所查处的税款、滞纳金全部上缴入库,于2004年9月3日将罚款上缴入库。  五、案件的启示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很大的,首先,检查每一户企业都需要了解企业的总体概况,特别应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进行整合,将静态报表反映的数据进行动态分析,找出值得关注的账户,结合会计各期数据变动态势进行检查,可以月度对比、季度对比、甚至年度对比,对数据变动额度较大,非正常结余的账户要作为检查的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尽量避免盲目性。我们很多稽查人员往往不注意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分析,总是拿起账来就查,跟看小说一样没有重点,即使查找了问题,又要看这本账对着那本帐,显得很繁琐,往往会遗漏其他的问题。例如本案对预收账款账户的分析检查就是这样,稽查人员没有拘泥于顺查法、逆查法等等的账务检查形式,而是跳出圈外采用了动态核查的办法,由静变动准确击中要害。另外,对证据的提取,时间把握要到位,要体现一个“快”字、一个“准”字,因为现在企业偷税,证据是相当隐蔽的,例如账外产品的交易、现金的交易就很难从账面上发现,所以对*9手资料的获得,一定要注意资料、证据的安全性,否则企业可以在证据上做手脚,给我们的检查设置障碍。  其次,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因为会计的记录是以实物的流转为基础的,企业的每一个工序都值得我们关注,尤其是现在企业设置账外账,单从账簿上很难发现企业偷税的事实,所以作为稽查人员必须走出就账论账的怪圈,开拓稽查视野,如果结合生产工艺则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车间、班组的记录往往是不易做手脚的、很真实,例如本案从生产部中控室获取的生产快报,从销售部获取的发货汇总表是本案的重大突破,对本案的定性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对每一个企业的检查都需要注意其关联性,因为每个企业都可以归类于每一个行业类别,往往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对水泥行业来讲,它的主要原料都是矿产品,大多数原材料来自于个体采矿,取得的专用发票很少,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少,企业往往会在运输货票上做文章,因为运输发票的管理特点,牵扯到国税、地税两个单位,本身的监管难度就大,如果不加大稽查力度就会给偷税行为以可乘之机。因此本案对YTDY水泥的运输发票检查也得益于对同行业税收检查中积累的经验。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偷漏税手段越来越高明,智能型偷税案件的出现越来越多,简单的就账查账根本跟不上现代偷税的发展变化趋势。稽查人员要积极研究分析当前企业偷税的新形势和新手段,跳出就账查账的圈子,增强预见性,掌握主动性,做到账内账外结合,内查和外调结合。加强检查深度,提高检查的质量,要注意对往来账、产成品账以及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核查分析,从而掌握企业真实的产销情况,从细微处发现问题,再一举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