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合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5-13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4月27日至4月30日,丰润区局稽查局在对唐山唐铠润舒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法人代表王士合工资薪金从两处领取,而且未申报纳税。根据这一现象稽查局进行了专项检查,具体案情如下:  一、案情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王士合系唐山唐铠舒润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派到该企业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同时保留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的公职身份(2002年6月以后人事关系转移到唐山市丰润区农村经济局),分别从唐山唐铠舒润塑料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2002年6月以后唐山市丰润区农村经济局)取得工资。  (二)主要违法事实  2002年1-5月王士合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政府、唐山唐铠舒润塑料有限公司两处取得工资收入,2002年6月-2003年12月王士合从唐山市丰润区农村经济局、唐山唐铠舒润塑料有限公司两处取得工资收入,上述单位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9项、第三条*9项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780.72元(详见个人所得税补税计算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王士合应当对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得税。  (三)定性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王士合的少缴税款的行为是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王士合补缴个人所得税780.72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162.17元,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金额390.36元。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王士合系政府派出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第八条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据本人讲只知道单位应当代扣代缴,不知道个人还应当申报。  很多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经常派出管理人员到下属企业工作,并且发放双份工资薪金,我们在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应当详细了解企业职工情况,尤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重点监控,防止个人得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