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废旧物资的运费哪里去了来源:作者:日期:2008-05-14字号[ 大 中 小 ] 安徽池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主要从事6.5-14MM元钢制造和销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 2001年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销售线材9049吨,销售额为1715万元,上缴增值税59万元。该户属外地客商来池兴办企业、纳税大户,对当地财政和经济作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正当近年来该企业正产销红火时,一封封举报信寄向税务局等部门…… 举报,偷税大案? 池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一份举报案件交办函,举报金属公司偷税,限期60日内查结并将结果反馈。该举报信称:仅2002年金属公司平均每天提炼100多吨钢筋,按每吨毛利400元计,全年盈利1000多万元,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此前曾有多起举报,但均因举报事实不清等未能发现问题。看来举报者非常清楚企业情况,偷税一日不被揭露,一直不停止举报,象是查不出问题誓不罢休的势态。 这封省局转发的举报信引起了市稽查局领导的重视,结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市稽查局立即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稽查方案,决心彻底查清该案。 运费,疑点丛生 鉴于该户已多次被举报有偷税行为,但均因举报事实不清检查未能发现问题,故稽查人员本次改变了稽查思路,决定先从帐外展开调查。首先是实地察看工艺流程,了解企业产供销各环节对存货进行控制的手段,特别是对原材料和产成品的验收入库和计量方法作了重点了解,并到一些销售商处进行了走访。 其次是调取帐簿进行检查。表面上看,该企业帐簿设置完整规范,“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详细,摘要栏所列内容清清楚楚,但进一步分析财务指标几个疑点进入稽查人员视线:一是主要原材料废钢大部分从上海市购进,且当时废钢很紧俏,不可能送货上门,当期购进废钢10750吨,从上海市到安徽省池州市即使按每吨运费30元计算全年也应付运费32万元,而帐面未反映支付一分钱运费,那么运费哪里去了呢?二是企业注册资金只有60万元,尚不够固定资产投资,当期帐面月平均购进废钢达895.86吨,而按最低购进价格每吨800元计算每月需要流动资金71万元,且帐面反映所有款项均以现金支付,又无银行借款,又未设“应付帐款”科目,难道帐外有资金循环?三是增值税负率只有3.5%,而据外围了解,2002年线材销售火爆,销售价格从年初起一直飙升,原材料价格也是一路上扬,但因进、产、销之间的时间差,应该说企业增值较大,税负较高才对。四是产成品入库验收单月初至月末墨迹均一致,象是一次记录完成,存在一次性编造之嫌疑…… 取证,外围突破 针对以上疑点,稽查人员没有急于询问,而是继续从外围调查取证。某齿轮公司证实,金属公司从其处购入的废钢运费均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但金属公司帐面只记录了从齿轮公司购进废钢212吨且未支付运费;继续核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领用主要原材料废钢无领料单,分析每月产成品与耗用的废钢后发现二者之间每月均存在1:0.85的定额关系,可以推测每月产品生产成本不是按实耗数计算结转的。至此,帐外有资金循环已无疑义。稽查人员转而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科长称自己是代帐会计,他只负责按企业提供的原始凭证记帐,至于运费是谁承付的不知道,但承认产品生产成本确是按定额倒推来的,原因是废钢领用环节不好计量。 稽查人员决定从主要原材料废钢购进着手展开外调,在当地海事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调查了当地所有港埠企业2002年度货物进港记录,复印了金属制品公司废钢进港时承运船主姓名、船号、进港日期、数量;港务部门开具的港务费、吊装费发票以及付款证明。通过三个月的连续奋战,最终查明:金属公司当期购进废钢为15522.517吨,而帐面只记录了10750.363吨,尚有4772.154吨废钢未入帐核算。在强大的事实证据面前,企业终于承认因从外地购进的部分废钢不能取得发票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该部分废钢就不入帐核算,只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钢入帐核算,基于同样的原因对于运费也未入帐,因企业实质上是私营独资性质,故设置“流水帐”来反映实际经营成果,每月都将销往外省的部分收入记入“流水帐”。经其提供“流水帐”证实:当期共隐瞒销售额4994294.60元,少缴增值税849030.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追缴金属公司所偷税款849030.08元并处所偷税50%罚款、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至2004年5月31日止,该公司陆续缴清上述查补收入共计1358545.12元。 偷税案成功告破,国家税款没有流失,偷税者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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