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结转“在建工程” 少转出进项税遭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乔伟清 彭保红日期:2008-05-14字号[ 大 中 小 ]   某化工厂主要生产作为塑料添加剂的邻氨基苯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7年由于财务人员提前结转了“在建工程”,造成在安装调试阶段耗用的原材料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17324.80元,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要求补缴税款17324.80元,并给予一倍罚款。  该工厂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乙烯、醋酸和氧气,税务机关通过测算得知,在2006年以前,这三种原材料的配料比例分别为9.3/4/1.5,而在2007年这三种原材料的配料比例却分别为11.6/4/1.5,该工厂在2007年耗用的聚乙烯明显增多。生产同一样的产品,配料比例怎么能有这么大的变化呢?因此认为这属于不正常现象。  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原来该工厂在2007年建造了环保设备,在即将完工的调试阶段,耗用聚乙烯11.45吨。税务机关认为,该工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该工厂应转出进项税额17324.80元。  财务人员不同意税务机关的结论,他们认为,当初他们耗用的这些聚乙烯,是在 “在建工程”科目转入了“固定资产”科目后发生的,因此属于生产过程的正常使用,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金应该可以抵扣。  其实,该环保设备在没有经过调试过程之前,是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只有经过调试正常之后,该环保设备的建造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环保设备也才能真正投入使用。环保设备本身是用来处理“三废”的,聚乙烯是该单位生产邻氨基苯酚的原材料,既不是“三废”的范围,也不是处理“三废”的用料。该工厂不过是提前结转了“在建工程”,造成后来耗用的这些聚乙烯没有进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形成少转出进项税金的事实。  因此,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对少缴税款的税款17324.80元予以追缴,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17324.80元。  对固定资产的建造,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工程,只有在经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等程序后,确保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然后才能把“在建工程”科目汇集的所有费用结转入“固定资产”。财务人员如果过早结转“在建工程”,就可能会造成多抵进项税,并且把原本是资本性的支出在当期费用中列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