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漏缴税款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5-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该案例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某有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张某,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是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X号,主要经营室内外建筑装潢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零售,税务登记代码为230602XXX,该企业在被检查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二、基本案情  根据选案部门选案,我局决定自2006年7月14日由稽查一股对该公司实施全面检查。稽查一股的两名稽查人员在2006年7月11日按规定向该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该公司准备有关资料,7月11日两名稽查人员到该公司实施稽查,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总帐、明细帐等有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并对企业纳税情况3进行核实,发现该企业少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金。于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处理。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纳税上存在以下问题:  该公司2005年总收入为324720元,应缴纳营业税11036元,已缴纳10286元,少缴纳营业税750元。  该公司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593.23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66.78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66.78元。  该公司法人张某对上诉问题予以承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以后会认真学习税法,保证即使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三、办案经过:  稽查人员采用实地稽查的方式,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稽查。稽查的方法主要采用了逆查法和详查法。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帐簿和有关凭证、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收入情况,针对有关疑点问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自诉材料,并让财务人员进行了核对签字,填写了《税务稽查底稿》。  四、处理处罚结果:  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并根据企业的态度,建议对该公司少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84.64元,并于2006年7月17日,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底稿》以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交分局审理部门。审理部门经过审理,同意稽查人员的《税务稽查报告》,2006年7月20日执行部门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其听证权利。该公司7月23日表示放弃听证权。审理部门在报经分局局长批准后,做出了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补缴营业税758,236.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第三条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076.56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及国务院发(1994)2号文件规定,补缴教育附加22,7470.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三及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879,869.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174.0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计1984.64元。  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处罚。此案不移送司法机关。  五、分析及提示  该案通过约谈后得知主要是由于该企业会计对财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对税法理解不够透彻,导致收入没有及时入帐,少缴纳了各项税金,显示了在税法宣传和普及方面,税务机关仍然做的不够全面,应该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另外在教育为主的同时应该加大打击逃税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