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发票不抵扣 原想隐瞒账外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魏文忠 陈光平日期:2008-05-16字号[ 大 中 小 ]   福建省福州市一家企业从进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本可以抵扣20万元的进项税款,但企业宁愿多缴20万元也不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税款,天下真有这样的冤大头吗?  日前,福州市台江区国税局通过全国联网的金税工程发现,山东、四川、厦门等地开给福州某食品批发公司的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了90天认证期限而没有被企业拿到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企业为何甘心多缴税款?带着疑问,台江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根据金税工程提供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信息,对该批发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山东、四川、厦门等地国税部门发出协查函。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从山东、四川、厦门等地的进货全部没有入账。经查,企业从上述地区取得了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20万元税款。  福州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最后查清该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133万元。证据落实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补税22万元、罚款13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同时,该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