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出击办铁案来源:作者:徐爱萍 顾海唏 王文海日期:2008-05-21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2007年3月的一天,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某运输公司在成立后短短半年时间里,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数百本,开票金额达数亿元,而其缴纳的地方各税却只有十几万元。稽查局通过对运输行业管理力度较弱、市场准入条件低等特点的分析,认定该公司经营情况异常,随即立案展开调查。  根据初查情况和案情分析,专案组确立了“三核实、四强化”的办案思路和原则。“三核实”即核实其自开票资格及运输能力情况、核实其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核实其与关联单位关系及款项结算情况:“四强化”即强化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强化与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联合,强化稽查与征管的联动,强化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并争取支持和配合。  为防止该公司将账簿、凭证、报表、发票等实物予以毁损或藏匿,专案组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调账检查,同时按照预定的稽查方案兵分两路开展外调,寻找案件突破口。  在账务检查中,专案组发现该公司用于冲减营业额的货运发票中有大量连号发票以及存在超常规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经调查,发现这些货运发票主要来源于高邮、姜堰、兴化、宝应等地,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接受的货运发票均为假发票。同时,专案组将该公司对外开具的流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输发票按受票单位分别进行梳理归类:对本市企业采取地毯式的发票核查;对涉及省属企业的,直接提请省局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对苏州、无锡、镇江、扬州等地受票数额较大的企业,开展了实地调查;其余部分分别向省内、省外受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了发票协查函。  很快,各方面的发票核查信息汇集到了专案组手中,经初步分析,一致判断该公司涉嫌为他人虚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且数额巨大。案情重大,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税警联合专案组随即成立。  联合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初步查清的事实,决定对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审查,并对公司办公地点及负责人家里进行搜查。搜查中发现了一份由该公司制定的如何对付税务稽查的“应对方案”。这份材料详细描述了各种可能情况出现时,如何应答检查提问的措施和方法。可惜的是,这份方案并不灵验。  通过对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审查,专案组掌握了该公司的作案手段。他们瞄准市场上大量流动无证个体运输户对货运发票的需求,从税务机关骗取发票直接对外开具,同时,他们还向其下属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甚至提供用于冲减营业额的假货运发票。该公司作案手段极其恶劣:一是对外承接业务只开票不承运,经查该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运输工具,接到业务后就找其他运输户承运,然后由其或其下属机构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二是根本不管是否存在真实的运输业务,而是根据他人需要开具发票,甚至主动上门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三是该公司开具假货运发票作为“运输成本”冲抵收入发票金额,每月控制差额10%的营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并按3%缴纳地方各税。  根据以上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下属各机构也开展了突击检查,确定其下属的11个部门负责人涉嫌犯罪,随即对他们采取了司法措施。为确保检查最终取得成效,*5限度地挽回损失,联合专案组依法对该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其在相关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控制该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涉案财产物资共计559.7万元。  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明朗,联合专案组及时与盐城市检察院进行沟通,提请其尽快介入。按照检察院的意见,联合专案组围绕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与对方的业务关系,查明开票主体,查明受票方是否已抵扣税款,做实证据。  2007年7月31日和9月30日,盐城市检察院对该公司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批准逮捕,长期以来向该公司大量提供假货物运输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也被一举抓获。该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利用发票牟取的非法所得462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对其他26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予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共2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认定虚开并已进入增值税抵扣的507.3万元税款,交相关国税局进行处理;对属于纯地税征管的企业,凡接受该公司发票的,由其主管地税局按有关规定补征各税并处以罚款;对从事承运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其主管地税局分别给予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评析]  加强对案情的分析与研究,是做好案件查处的前提。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运输行业管理力度较弱、市场准入条件低等特点的分析,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持有连号货运发票的可疑线索,紧迫不放,锁定证据。尽管该公司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应付检查的各种准备,制定了周详的应对方案,但终究没有瞒过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同时此案的查处得到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通过国税局的金税协查系统,快速准确地向发票流向地发出发票协查请求;通过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及财产物资进行有效的控制,是案件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