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6-0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例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在对某装饰公司2003年度账务进行核实时发现该单位装饰设计外聘某高校教师,所给付的报酬30000元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执法依据:  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征,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机关等单位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该单位负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000-2000)×(1-20%)]÷[(1-30%)×(1-20%)]×30%-2000=6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