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建筑公司发票违章涉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6-0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D建筑公司是一家原集体性质转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及民用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资质为三级,兼营水电安装、建筑装潢,企业所得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二、案件来源  该案为200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检查”过程中对相关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并实施的延伸检查,检查时段和检查范围为2003年度地方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  三、检查思路、方法及步骤  1、从该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分析。在对该企业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首先对当地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工程项目较多;二是项目的实施普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三是各项经济业务发生的可比性较小;四是工程施工中所属的建筑材料品种多,工程成本的归集较为混乱,购入建筑材料过程中在发票取得方面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  2、日常申报情况的掌握及分析比对。检查人员首先到企业主管税务分局对该企业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申报进行了解,并通过TF2000系统对该企业2003年度的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比对分析。  3、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检查人员确定了对该企业的检查思路:一是在对其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建筑合同实施等涉税  事项进行全面检查;二是选择一个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成本解剖分析;三是调取企业入帐的部分发票进行外调取证、核查。  根据预定方案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份外地某地税局门征开具的通用发票,金额分别为88000元和250000元,企业已于2003年度通过“工程施工” 结转“工程结算成本”。经过调查询问和取证,查实该建筑公司在承建当地交警队土石方工程时,分包了铸铁围墙工程和砖块工程,上述款项即为分包过程款,但该公司与分包方(自然人)为了达到少缴门征开票所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故意到外地税务机关门征开具建筑安装劳务发票。按现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应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因此,对该公司故意取得的发票应以不合法凭据对待,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稽查人员还按稽查思路对D建筑公司进行了综合检查。  四、查实的违法事实  1、在支付某交警队土石方工程的分包工程铸铁围墙工程款项88000元、砖块工程款项250000时,为了少缴门征开票所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以分包方到外地税务机关门征开具的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扣除。  2、在2003年工程结算成本中结转项目经理的电大学习培训费1460.22元(该企业2003年度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己超过计税标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作纳税调整。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70.45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作纳税调整。  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栏申报数小于帐面发生额316.74元、“营业外支出”栏申报数小于帐面发生额1431.92元。  5、2003年4月20号凭证入帐的支付购入塔机运费42600元(塔机己作国定资产处理),直接在施工成本列支,减去当年允许计提的折旧2698元,造成当年度税前多扣除成本39902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进行纳税调整。  6、该企业将二楼、三楼办公场所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租赁合同金额为50000元未粘贴印花税。  7、2003年9月在管理费用列支发放的加班工资未并计工资总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五、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9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五、六、七、九条规定,追缴2003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4828.2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七、八条规定,追缴2003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5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9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二、三、六、八条之规定,责成补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3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滞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分万之五的滞纳金11995.1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计 6644.14元,对未粘贴租赁合同印花税50元的行为处以未贴印花税金额三倍的罚款计150元,对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3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计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