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机器设备厂未办税务登记涉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6-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D机器设备厂成立于1997年,为个体工商户,同年12月份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1998年起进行电力机械配件加工,并由国税代理开票,日常纳税申报由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未设置账簿,所有原始凭证均未保存。  二、案件来源  在一次国税、地税联合进行的纳税户清理行动中,发现D机器设备厂只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缴纳过地方税费,为地税漏管户。于是,地税局稽查局将其列入检查对象,对该机器设备厂生产经营期间的地方税费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  三、检查的思路、方法及步骤  检查组接到稽查任务后,作了必要的查前准备工作,首先到国税局和地税直属征管局了解D机器设备厂的有关情况,掌握到该厂负责人态度较差,经限期责令办理税务登记,却以要停业为由未予办理,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于是,检查组与该厂负责人开始了正面交峰,并对该厂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调查询问,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厂自创办至今未建帐,原始凭证均未保存,但其产品均定点销往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而且销售发票均由国税部门代理开具。随即,检查组再次到国税局进行取证,取得了该厂自开始经营日至2004年6月份的销售发票和国税纳税申报等证据,从而查实了该厂不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不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违法事实。  四、查实的违法事实  1、1998至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24167016.67元,均未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  五、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31.3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9款、第二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项,追缴个人所得税483340.37元。  3.根据《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的有关规定,应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6676.81元。  根据《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关于转发XX市人民政府的通知>的通知》[X地税政(1997)091号]的有关规定,应补兵役义务费10202.10元。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的有关规定,应补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96431.16元。  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粮食附加税的通知》(浙政发[1987]第67号),追缴粮食附加税22585.22元。  5、根据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滞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对2001年5月至2004年6月份不申报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不缴税款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