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乙炔厂隐匿房租收入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6-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Y乙炔厂为股份制企业,是由原某茶叶试验场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转资而来,注册资本112.02万元,主要生产瓶装熔解乙炔气体。2004年产品销售收入7639464.71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077.79元。该企业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  二、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一起群众举报案件。XX区政府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首先接到电话举报,反映Y乙炔厂“2004年底厂里分红未交任何税款以及房租收入未纳税等问题 ”,并以交办单的形式通知区国税部门查处,区国税稽查局通过调查认为该案所涉及的税种为地税部门管辖,随后将案件转到地税稽查局。  三、检查思路、方法及步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稽查局派出检查组对Y乙炔厂实施税务稽查。稽查人员首先调取了企业申报的档案资料,查核了相关帐册、凭证等,但在审核中并没有发现群众举报所涉及的“2004年底厂里分红未交任何税款”的违法事实和其他有价值的线索。于是经过商讨研究,拟定了其他稽查方法,决定到该厂找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从侧面了解企业是如何从原来的集体企业转过来的,股本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并在该厂厂区内仔细地巡察了一番,发现除了围墙内的Y乙炔厂以外,还有一家“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生产。于是稽查人员随机走访了该公司的几名生产人员,得知该公司所使用的厂房、办公楼等,产权是属于Y乙炔厂的。检查组在了解了大量企业组建、转制、厂房使用权转让等信息后,依法对企业会计进行了询问,并晓知于理、告知于法。通过询问初步证实了举报线索的真实性,一些相关的违法事实也初步浮出“水面”。在强有力的案件外围调查事实面前和强大的稽查威慑力下,Y乙炔厂法人代表不得不从他保险柜中交出了厂房、办公楼的租赁合同、收款凭据及租金分配清单等事实证据,案件得以查清。  四、查实的违法事实  Y乙炔厂于2004年11月将部分闲置的办公室、厂房等出租给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使用,并将收到的租金212000元由法人代表放入账外账,以发放奖金的名义直接支付股东分红,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粘贴租赁合同印花税、未按规定代扣代个人所得税。  五、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所偷营业税106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742.00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财预[1996]74号)的有关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424.00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3]293)*9条、第二条,追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4.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缴印花税612.0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10843.09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企业补扣个人所得税42400.00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1485.67.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对上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计22185.09元,对上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计42400.00元,对租赁合同未粘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未贴印花税金额3倍的罚款计18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