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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自家煤也要计提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李芙蓉 李建立 日期:2008-07-09 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6月初,河北省临城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临城县岗头某煤矿实施纳税检查。  在查看账簿之前,稽查人员先到矿区内实地走访。位于矿区右角的一个锅炉房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稽查人员与锅炉工闲聊时了解到,因小锅炉受环保限制,该煤矿去年8月购置了4台符合环保标准的大锅炉。锅炉工称,新安装的锅炉很先进,添炭不费事,就是费炭。不过,热能也高。好在煤矿本身就不缺炭,可以随时到煤场去拉。锅炉工的这句话让稽查人员留了个心眼,在随后的账簿检查中,他们把重点放在了锅炉用煤上。  果然,在上个取暖期的2007年11月、12月和2008年1月的有关凭证上,会计人员对锅炉用煤炭的账务处理是借记“经营费用”,贷记“产成品”,却没有计提税款。当稽查人员谈到煤矿锅炉用煤按规定计提增值税时,51岁的煤矿财务科长张某犟起了死理儿,认为锅炉用的是自家煤,既没有产品所有权转移,又没有见到钱,不能算销售。  见张某一时转不过弯来,稽查人员打开带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资料,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等条款逐字向张某耐心解释,直至他心服口服。  经查,该煤矿自查自用煤炭860.35吨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据此,税务机关决定追缴该煤矿税款2.35万元,并处相应罚款。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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