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网上公开信息获得房产商偷税线索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杜维强 张剀日期:2008-07-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利用房管部门的网上售楼公示信息,及时发现了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房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证据查实后,广州市地税局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作出补缴税费、滞纳金近400万元的处理。  据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有关人士介绍,前不久该局稽查人员通过广州市房管部门的网上售楼公示系统“阳光家缘”网站查询某房地产企业时发现,网上公布的一家公司楼盘交易金额数据与该公司纳税申报的数额出入较大,该公司存在偷税嫌疑。  在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的要求下,该公司提供了楼市销控表。稽查人员经过对该公司网上售楼信息、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销控表的比对和多方查证,最终证实该公司有3项收入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足额计缴各项税费:2005年1月~2007年3月收到预售商品房款及定金13898.96万元,2006年10月~12月收取的业主煤气管道初装费及可视对讲系统费214.22万元,与某些建筑公司签订房屋抵扣工程款协议3124万多元。  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72.24万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万元,教育费附加5.1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2.96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64.62万元。这样,该公司共需补缴各项税费及滞纳金近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