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提高商品削价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7-30字号[ 大 中 小 ]   1995年3月,税务人员对某商品流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1994年12月末“库存商品”和“商品削价准备”帐户余额之比为8‰,因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比率,决定进一步调查。  税务人员经调查得知,上级部门为该企业核定的商品削价准备提取率为4‰。该单位1994年年末清算前,“商品削价准备”帐户贷方余额为30000元,“库存商品”帐户借方余额为9000000元,按4‰的比例,应在年终计提6000元即可保证年末“商品削价准备”余额与“库存商品”余额之间保持4‰的比率,但该企业却在年终清算时,计提削价准备金42000元,使年末“商品削价准备”帐户贷方余额为7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销售成本 42000  贷:商品削价准备 42000  这样,使“商品削价准备”帐户年末贷方余额与“库存商品”帐户借方余额之间的比率达到8‰,远远高于4‰的比例,使企业当年商品销售成本虚增36000元,利润减少36000元。  该企业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任意提高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使当期销售成本虚增,利润虚减。责成企业调整帐务,限期补纳税款。  帐务调整如下:  (1)冲减商品削价准备,并补计所得税:  借:商品削价准备 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8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4120  (2)上缴所得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880  贷:银行存款 1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