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账企业难逞逃税企图来源:作者:日期:2008-07-31字号[ 大 中 小 ] 自去年年底以来,凤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开展货物运输发票“打假”专项稽查中,发现该县石英砂企业陆续出现了财务账册丢失、被烧和被卖等问题,一度影响了国税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该县县局对此十分重视,并认定这种现象是少数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新形式,责成该县国税稽查局依法查处,彻底打破“毁账”企业的逃税企图,仅对其中的两户企业,就核定查补了增值税28万余元,加收滞纳金10万余元,罚款1.4万元。 新年伊始,该县国税局新的领导班子到位并了解了少数企业丢账、烧账和卖账情况后,要求县局业务部门、当地主管税务分局和国税稽查局务必立即采取必要税收措施,遏制这种税收违法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在县局的统一指挥与指导下,当地主管国税分局首先对“毁账”企业采取了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措施;同时,对“毁账”企业再次提供账册做了限期规定;国税稽查局对于限期提供账册的“毁账”企业依法内查外调,对于限期内仍未提供账册的“毁账”企业则采取依法核定查补税款的办法,从而,使“毁账”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以此少缴税款的企图化为泡影。真可谓:“毁账”企业弄巧成拙,后悔药竟是补税罚款! 其一:凤阳县xx石英砂厂“丢帐”再查案。先前,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单位2002、2003年度的增值税检查中,该单位称2002年度账册已丢失。结果,国税稽查局只对该单位2003年度财务账册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查补了增值税额132,258元,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02年度财务帐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该单位欣然接受了处理和处罚。今年4月,该单位因2002年度财务帐册“丢失”行为,被采取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等税收措施后,慑于税法的威严,同时考虑到企业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找回了“已丢失”的2002年度财务帐册。于是,国税稽查局对该单位2002年度的财务帐册依法进行了调账检查。经过内查外调,查实该单位2002年度取得“大头小尾”和“查无此票”的货物运输发票9份,涉及金额1,324,200元,抵扣进项税额92,694元。对此,国税稽查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核减了该单位2002年度进项税额92,694.00元,并依法对该厂2002年度“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给予2,000元的罚款。目前,这一“丢账”再查案已执行完毕。 其二:凤阳县xx矿业有限公司财务帐册被烧核定补税案。去年10月,该县国税稽查局对凤阳县xx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了运费发票专项稽查。10月12日,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电话联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次日检查人员将到贵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答复公司会计有事没有时间接待;10月13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派人到稽查局出示了会计休假的书面材料,同时递送了要求推迟被查期限的书面报告,表示10月21日后准时接受检查。10月21日,检查人员下户后得知,该公司2002年度和2003年度账簿、凭证以及纳税资料(除往来账外),因会计室于10月13日晚失火全部被烧,致使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生产、销售、纳税情况无法稽查,该户的专项稽查不进则止。后经询问了解,该公司会计室失火,是其出纳会计于10月14日早晨上班时发现的。失火的当晚,厂区住有人家和一些职工,至于会计室何时起火,是何原因起火,又是如何熄灭的,无人知晓;其失火的真实原因,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至今也未盖棺定论。 检查人员面对该公司财务账册被烧的现状,处于无奈和尴尬的境地。于是,调整了检查时段,对该公司2001年度和2004年1至9月份的财务账册进行了税务稽查。经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取得“大头小尾”运费发票1份,抵扣进项税6891.34元;取得“查无此户”运费发票6份,抵扣进项税9614.07元;取得购进货物与运费混开的运费发票11份,抵扣进项税70724.58元。问题十分严重。 今年4月,该公司因2002年度和2003年度财务帐册“被烧”行为,被采取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等税收措施后,在限期内仍没有提供有关财务账册,于是,该县县局决定对该公司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应纳税额采用核定的办法确定。在核定补税过程中,国税稽查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9款的规定,参照“同行业、同时期、同规模”2002年度和2003年度*6税负水平,依法对该公司2002年度和2003年度核定查补增值税额105,802.52元。同时对该公司2001年度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80,338.65元的行为也进行了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与核定,合计对该公司查补与核定补税193,032.51元、罚款12,000.00元。目前,这一财务帐册被烧核定补税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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