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以住宿费抵减承包费偷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9-0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某宾馆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易门地税稽查局收到征收分局反馈,2007年以来,该宾馆购买住宿发票明显减少。根据反馈的信息,易门地税稽查局派人对该宾馆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宾馆的总账、明细账、报表、凭证,均未发现异常。后来,经稽查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发现该宾馆年初从公司承包过来,双方约定,公司接待业务住宿就固定在该宾馆,采取以承包费抵减住宿费的方式进行结算。因此,公司到宾馆住宿时,宾馆只作内部登记,而不入账。通过将每日账单和宾馆内部登记逐笔核对,发现在一年的时间里,宾馆共计少计营业收入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住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店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该宾馆一共少缴营业税7500.00元、城建税375.00元、教育费附加225.00元。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宾馆补征税费合计8100.00元,加收滞纳金1125.00元,并对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875.00元。  案例分析:该宾馆采取住宿收入不入账而以出包方住宿费直接抵减承包费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偷税手段比较隐蔽,从账证上难以发现异常现象,只有深挖细查,才能查清真相,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因此,稽查人员在查案过程中,要开拓思维,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同时,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严厉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使偷税者得不偿失,以维护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