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收入偷税涉嫌犯罪来源:作者:日期:2008-09-0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群众举报,宝鸡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9月,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公司取得市开发区内7亩土地的开发权,开发建造高层商用和住宅楼一栋,建筑面积27300平方米。其中:地下室面积2131平方米,一层商业用房800平方米,2-20层商品住宅23080平方米,21层写字楼800平方米,设备用房481平方米。  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假的纳税申报。该公司从2002年7月到12月期间,预售房屋25套,取得收入5391600元,长期挂“预收账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售房84套,取得按揭贷款16563000元,两项收入共计21954600元,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采用零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共少缴纳营业税1097730元、城建税76841.10元、教育费附加32931.90元。  (二)隐匿售房收入。在检查中通过外部调查了解,并对该公司售房单据、售房合同进行查阅,发现有几套房款没有在账面反映,经过对有关人员的询问,了解到2002年销售8套房共计1005000元,由公司经理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收入未记入账簿。该项隐匿售房收入共少缴营业税50250元、城建税3517.50元、教育费附加1507.50元。  (三)少缴其他地方税收。检查中我们还发现该公司对售房合同、建安合同以及实收资本等应缴的印花税也未如实申报,少缴印花税13910元。  经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定:该公司采取收入不记账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除追缴该公司所偷的税款、教育费附加1276688.00元,并对所偷营业税、城建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所偷印花税处以三倍的罚款,罚款共计655899.30元。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下发后,该企业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市局稽查局按照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商品房15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