咄咄怪事!有谁24小时连续打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杜维强日期:2008-09-10字号[ 大 中 小 ]   有人会一天24小时连续打车吗?最近,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检查时就发现了这样一件咄咄怪事。  经检查发现,该事务所2007年在“经营费用——差旅费”账上列支了大量出租车票。稽查人员仔细核对发现,这些出租车票包括了每天各个时段的打车费,有的竟然是同一辆出租车打印出来的一天24小时整卷连号发票。难道该事务所员工上班时间要连续24小时“打的”吗?其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十分可疑。  经稽查人员多方外围取证核实:该事务所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故意在账上“做低”员工个人收入,使2007年全体员工均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发动员工拿出租车票及其他个人消费发票回单位报销,堂而皇之地将发给员工的个人收入列入单位成本费用作为“暗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经查,该事务所一年来在“经营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90700元(共78人次受益)。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要求该事务所将这部分补贴,并入受益人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该事务所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当前,一些企业为了帮助员工逃避个人所得税,虚增经营成本,纷纷以“报销”之名,行“补贴”之实。该人士提醒广大纳税人除出租车票之外,以交通费、通信费、服装费、停车费、油料费等名目,作为发放各类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和津贴,都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