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茧公司发放临时人员工资哪来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邰蓓蕾 陈斌 周新林日期:2008-09-1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某蚕茧公司因偷逃税款,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查处。  2007年12月,海安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对一家缫丝企业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8月份的工资费用支出较大,同时发现该企业除正常发放本企业职工工资外,还以一份某蚕茧公司“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列支了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74222.5元。企业负责人和会计解释是支付蚕茧收烘的费用。  检查人员注意到,该缫丝企业经营范围中没有鲜蚕茧收购业务。通过调查了解,检查人员了解到县内缫丝企业所需原材料——干茧,绝大部分是向某蚕茧公司购进的。  该缫丝企业怎么会发生蚕茧收烘费用呢?  该缫丝企业与蚕茧公司业务上是购销关系,为何以蚕茧公司“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列支蚕茧公司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呢?  缫丝企业所列支的上述费用对蚕茧公司来说是不是属于现行税法所称的价外费用呢?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疑云重重,据此,检查人员判断,某蚕茧公司在纳税上肯定有问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检查人员决定对该蚕茧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通过对该蚕茧公司的初步检查,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在全县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均非独立核算单位)并下辖70多个蚕茧收购站点,统一负责全县的鲜蚕茧收购业务,将蚕茧烘干后再销售给全县的相关缫丝企业。分公司采取报账制,由该蚕茧公司统一核算。  检查人员了解到该蚕茧公司每年的春茧、中秋茧收购期间,由于鲜蚕茧收购量大、收购时间紧,加之该蚕茧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及茧站正式人员较少。收购期间除了要向各相关的缫丝企业抽借少量人员参与开票、称秤、评茧外,还需要大量的临时人员参与扒茧、倒茧、搬运、打包、其他勤杂等鲜蚕茧烘干业务。这些临时人员大多是该蚕茧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及茧站附近的农民,也有极少数是相关缫丝企业的生产一线工人。他们按出勤天数或工作小时数领取工资报酬。而检查人员在该蚕茧公司账上并未发现向相关缫丝企业收取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及支付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的情况。只有极少数几个分公司银行账上反映有与缫丝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关于向各缫丝企业收取蚕茧收烘费用及支付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的情况。由于不能从源头上掌握*9手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决定到全县境内所有缫丝企业调查了解情况。  通过调查了解,检查人员发现从2005年中秋茧收购(含)以来,该蚕茧公司向相关缫丝企业销售干茧,除收取蚕茧组织费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外,该蚕茧公司所属分公司还根据地区差别,按供应干茧量以每吨400元~650元不等的价格,以某蚕茧公司“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或其他工资性收据为单据,向县内各缫丝企业收取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并直接发放给相应的参与蚕茧收烘的临时人员。缫丝企业凭上述单据作为支出凭证,有的在“应付工资”过渡,作为成本列支,也有的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2005年~2007年上半年,该蚕茧公司采取此方式向县内缫丝企业共收取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共计4609703.5元。  根据以上调查掌握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蚕茧公司向相关缫丝企业收取的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应当属于其收入的组成部分,该蚕茧公司因为春茧和中秋茧收购需要大量临时人员所需支付的工资费用应当属于其成本支出的组成部分,均应当在蚕茧公司的账上反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该蚕茧公司在向相关缫丝企业销售干茧时,按销售干茧量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应当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蚕茧属于农业产品适用13%税率,上述所收取的费用应补增值税530319.87元(4609703.50÷1.13×13%=530319.87元)。  目前,海安县国税局已按法定程序对该蚕茧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