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建议函中获取税案线索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朝锦日期:2008-11-1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安徽省和县国税局查获了一起偷税案,而为他们提供税案线索的是一家外地的法院。  2007年3月的一天,安徽省和县国税局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一份司法建议函,来函反映安徽某石料公司与江苏某公司存在货物购销关系,但安徽某石料公司收到货款后未向对方公司开具本公司的发票,而是将安徽和县某轧石厂的销货发票和运输发票交予对方,法院方面怀疑石料公司涉嫌偷税。  根据这一线索,和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初步调查后了解到,司法建议函中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但由于安徽某石料公司与江苏某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双方才到法院打官司。稽查人员分析认为,企业之间打官司很正常,但法院的判断应该是有根据的。安徽某石料公司很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问题。很快,稽查对此案立案,并确定了检查思路和方法,决定从企业发票、账簿入手开展检查。  稽查人员对安徽某石料公司进行了调账检查,但从账面上没有发现其与江苏某公司有业务往来。紧接着,稽查人员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张某依法进行了询问,但张某否认本公司与江苏某公司有业务往来。稽查人员责令企业方面提供其与江苏某公司的购销合同,但企业方面推说没有。  稽查人员经进一步分析、研究后,调整了思路,转而开展外调。稽查人员首先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调阅了安徽某石料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经济纠纷的审判卷宗,从中取得了两家公司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以及石料公司提供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运输发票和双方的资金来往情况等资料。随后,稽查人员又赶往江苏某公司,获取了安徽某石料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石料购销业务的相关证据。  稽查人员通过对购销合同、收料结算单、银行转账汇票、销售发票、运输发票等资料的认真细致审查核对后证实,安徽某石料公司自2005年3月~10月,共向江苏某公司销售石料51004.1吨,货款285.63万元,扣除双方商定的折让后实际货款总额为282.62万元。江苏某公司分6次支付货款233万元,尚欠货款49.62万元。安徽某石料公司开具了233万元的收款收据交江苏某公司,但后来提供给江苏某公司的销售发票上却加盖的是安徽和县某轧石厂财务章,运输发票上的托运单位则是安徽某石料公司。  这是怎么回事?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再次依法询问了安徽某石料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确有石料购销业务,但本公司的石料不适合高速公路建设,只有安徽和县某轧石厂生产的石料符合要求,所以就将安徽和县某轧石厂的石料销售给了江苏某公司,货款直接转到了轧石厂账上,石料公司开具的收据也就没有入账。至此,稽查人员完全锁定了石料公司销售不入账、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涉嫌偷税的安徽和县某轧石厂也最终浮出水面。  经查实,轧石厂与石料公司为同一股东投资,而且轧石厂是石料公司的关联企业,其石料大部分销往江苏一带的公路建设单位,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石料都是该厂生产的石料,所有货款已基本结清。进一步获得的证据表明,轧石厂在此期间共少申报销售收入710.16万元。  至此,这起扑朔迷离的偷税案终于水落石出。安徽某石料公司因销售未入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保管账簿凭证,被责令补缴增值税16万元、罚款8.4万元、加收滞纳金1.18万,安徽和县某轧石厂因少申报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等,被责令补缴增值税87.7万元、罚款38.51万元、加收滞纳金17.91万元。同时,这两家企业因涉嫌偷税被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