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扣除外籍个人探亲费用遭处罚来源:作者:日期:2008-12-12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日,某外资企业因随意扣除外籍个人探亲费用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经调查,该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比较多,其家人基本上在国外,因路途较近,来回时间也较短,这就使得往来探亲的次数就多了起来。经统计,在2007年度,探亲次数在2次以下的有4人次,3次及3次以上的有30人次,总金额达60万元。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来回探亲费用以票据报账,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未区分每个人的具体次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探亲费用也未记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00元。  税法分析: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超过部分应记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补征了个人所得税4万元,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扣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