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不缴税 被查补税又挨罚来源:作者:陈大元 陈俊峰 周斌 胡肇艺 沈思日期:2008-12-1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查实,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存在以“互借产品”的名义,利用“以物易物”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避税”。罗湖区国税局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130多万元。  前不久,罗湖区国税局的稽查人员在翻阅该珠宝企业的账本时发现,该公司2月从另一家黄金首饰公司借入铂金成品1000克、足金饰品50000克用于销售;两个月后还给该黄金首饰公司铂金成品1000克,足金饰品50000克。这笔“互借”交易在账上没有作销售处理。从表面上看这是两家同类型企业互借产成品,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公司还给另一家公司的铂金成品1000克,足金饰品50000克是属以物易物的特殊销售行为,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据此,罗湖区国税局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30多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黄金首饰公司被另案处理。  提醒纳税人:“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缴纳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