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某有限公司稽查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晓东日期:2008-12-23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单位:xx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检查所属时间:2007.01.01—2007.12.31.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7号的稽查任务安排(案源编号123456789111111),我局稽查组对xx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经营地址:xxx村,经营范围:洗煤、炼焦、煤焦、苯副产品,工商执照:142321100000,开户银行:中行。纳税人登记号:xxxxxxxxxx,注册资金:3000万,职工205人,主管会计:xxx,2007年销售44296956元,已交增值税8048700元,一般纳税人。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2007年9月13日帐外销售副产品苯354570元。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通过与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座谈,实地考察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询问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在企业财务的“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的帐户中均未发现副产品苯的生产、销售情况。调取保管员帐务,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苯产品的销售行为,1—9月而挂在保管帐上帐外销售苯354570元,未作收入处理。企业解释说,副产品产量不大且质量不稳定,针对的客户是小企业,不用专用发票,也不知副产品的销售也要纳税,收取的款项主要用于招待等开支,。 2所得税方面:2007年6月20日13号凭证旅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13200元,所得税申报中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企业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3200 贷:银行存款 13200 四、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54570/1.17×0.17=51518.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处以应补税款51518.72元0.5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所得税方面:2007年9月13日销售副产品苯354570元未记入损益科目;旅游费用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该企业2006年度亏损456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违章事实之一应调减亏损35457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违章事实之二应调减亏损13200元。 以上两项共虚报亏损367770元,且未造成少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款之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据此对该企业虚报亏损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五、稽查建议 本案反映出该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帐外销售副产品,造成少缴增值税,少计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所得税超范围列支。对此,要求税收管理人员要多深入基层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纳税辅导,及时纠正企业税务处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得的培训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作者单位:汾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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