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辆车,列支百万元柴油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邹向阳 徐展舜日期:2008-12-3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某服饰公司因偷逃增值税21.82万元,企业所得税10.16万元,被宿迁市宿豫区国税局处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所偷税款1倍的处罚,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宿豫区国税局在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服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895.12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87.94万元,2006年度申报亏损74.96万元,2007年度申报亏损106.56万元,两年增值税税负都在3%左右,税负正常。  既然企业核算正常规范,税负正常,那为什么企业却成立两年就一直亏损?检查人员经过分析,把检查重点放在对企业费用列支上,并对费用的构成进行进一步检查,发现企业2007年度发生了很高的经营费用,其中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列支了柴油费156.35万元。企业使用车辆运输所购销货物,运输所耗柴油用量和所销售货物的数量不成配比,油费列支畸高。  企业哪来这么多的柴油支出费用?检查人员又检查了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现该公司并没有任何自备车辆。通过询问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他的说法前后矛盾,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检查人员在对费用的检查中并未发现运费支出。用车辆运输所购销的货物却没有运费支出,未购买柴油却有数额不菲的货物名称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作为进项税额获抵增值税。检查人员怀疑,企业柴油费用畸高,会不会是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再一次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依法进行了询问。经过几个回合较量,刘某最终承认了租用个体车主王某和李某的两辆柴油车为公司运输购销货物并和承运人签有协议的事实,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租车协议。  既然租用个体车辆进行运输并和承运人签有运输协议,为什么没有车辆租赁费支出?稽查人员又询问了承租人、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和李某。慑于法律的威严,王某和李某交代了事实真相。该服饰公司租用他们车辆,并和他们签订车辆租用合同,却并不支付租金。服饰公司让他们用加油站开出的柴油销售普通发票和他们从同行中搜集的未填写购油单位名称的油品销售普通发票,到石油经营单位换开货物名称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饰公司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并以此冲抵王某和李某的租金。  宿豫区国税局最终查明,该服饰公司假他人之手,以该公司名义共取得货物名称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列支128.35万元冲抵两年租车的租金,并抵扣增值税税款21.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