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牵出的十万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方洪奇日期:2009-02-0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税务部门在评估中发现,南京某建筑企业2007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工程结算收入为1531.39万元,预收工程款为505万元,核对应纳税款与申报税款无误,已全部申报,企业建筑项目登记与纳税申报明细一一核对后,也无问题,但报表中有一笔“其他应付款”242万元无明细帐。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方式为建筑施工,主营卫建筑、装饰、维修。征管鉴定为: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为查帐征收。后又了解到,公司负责人和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关系颇近,这其中的关联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  据公司财务人员介绍,目前所有工程结算收入和预收帐款都已报税,并无差异。但当税务人员问到“其他应付款”时,财务人员却支吾不清,将问题推给了负责人。在税务人员的一再询问下,公司总经理终于说出,这笔“借款”,是借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的钱。经进一步核实,这笔“借款”,是建筑公司为开发公司作基础建筑施工的按工程进度收取的工程款,目前工程进度为50%,余款待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后付清。负责人承认,这笔工程款确实没有纳税。在税务人员的指导及宣传下,最后,该公司补缴了营业税72600元,城建税3630元,教育附加费2904元,印花税726元,个人所得税24200元,并加收滞纳金9246.51元,合计113306.51元。  税务人员提醒建筑企业纳税人,税法规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终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