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过蛛丝马迹保税款应收尽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董志业 孙震日期:2009-03-17字号[ 大 中 小 ]   辽宁省沈阳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工程款抵账不记收入、以价格明显偏低的办法销售房屋等手段隐瞒收入,造成少缴税费23万元。检查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  2008年11月,沈阳市地税局皇姑分局在认定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偷税嫌疑的情况下,派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人员装扮成购房者到售楼处暗中调查,看沙盘,向售楼员了解房源、房价及销售情况,结果发现,该公司开发的一栋临街商住两用大厦存在偷税问题。  为了稳住企业财务人员,检查人员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只说是日常检查。在与财务人员简单交谈后,让其提供商住两用大厦商品房预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纸、销控图时,该企业财务人员以管合同的人不再为由,拒不提供资料。当检查人员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财务人员还声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市人大代表,绝不会故意偷逃税。  通过做工作,检查人员最终拿到了商品房预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在把销控图的数据制成表格,一一比照后,从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有10套商品房与同时期销售的商品房虽然基本相似,可售价却相差很大。同时,还发现有8套商品房已经使用,属于顶账房,按规定应视同销售,应缴纳相关税费。  经查账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5年7月已正式开发该块土地,而企业却从2005年9月才开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初,该企业曾经搭建一处临时建筑作为售楼处,一年后拆除,但使用期间未缴纳房产税;而且管理费用账上列支多笔费用是为有业务关系的外单位人员报销的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该企业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认了少缴税款的事实,并按规定补缴了全部税费及罚款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