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摇身变为清欠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田忠海 王树臣 费春霖日期:2009-03-17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黑龙江省海伦市两家木制品企业因一笔业务,同时受到了市国税局的处罚。  2008年11月,海伦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A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收检查。稽查人员在对应缴税金及销售收入账簿进行查阅时发现,2008年1月~11月,该企业应缴增值税同比减少30%,而主营销售收入、原材料与上年同期相比却没有减少。这不禁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之后,在对其他销售收入与下脚料账簿进行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下脚料产出量和其他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都明显减少,仅其他销售收入就相差14万多元。  富有经验的稽查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决定检查企业当期所有账簿。在查阅其他应收款时,发现2008年10月31日有一笔14.2万元的发生额,其摘要为收回以前年度欠款,经查阅传票,发现了一张银行转账收据,上面注明的付款人为B公司。  B公司也是本地一家木制品企业,主要产品为中低密度复合板,主要原料刚好是A公司的下脚料——锯末。这令稽查人员心生疑问。稽查人员立即来到B公司,经核对,B公司2008年10月确有一笔款项支付给了A公司,但不是什么偿还借款,而是从A公司收购树枝、树头、锯末的收购款,共计金额14.2万元,其中,B公司计提进项税1.3万元。  案情至此终于真相大白。在稽查人员出示的从B公司掌握的证据面前,A公司主管韩某承认了销售树头、树枝、锯末等下脚料不计收入挂往来账的事实。同时,A公司并非农业生产者,B公司从A公司收购锯末等下脚料,违规使用了农产品收购凭证,计提了进项税。  经查实,A公司2008年隐匿下脚料销售收入14.2万元,少缴增值税2.41万元;B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违规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海伦市国税局对A、B两公司偷税行为,分别作出了补缴增值税2.41万元、1.3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给予偷税额3倍罚款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