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收入不作账电费里面“藏”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晓杰 盘爱平 王戊明日期:2009-05-19字号[ 大 中 小 ]   原以为将销售收入摆在账外直接支付电费可以逃避缴纳税款,却换来了13万元的补税罚款和一笔滞纳金。面对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永州市锰矿老板刘某后悔地说:“逃税不成‘蚀把米’,下回再也不干这种傻事了。”  今年3月,永州市国税局在纳税评估时发现,市内一家电解锰生产企业2008年税负率与同行业相比偏低,遂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从账面上看,该企业的账簿凭证没有什么漏洞。稽查人员决定从企业销售收入着手,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已填开的收款收据的存根联。检查发现,该企业2008年10月填开了一份收款收据,内容是向客户收取18万元的承兑汇票。经过稽查人员仔细核对,这18万元的货款没有入账。稽查人员立即约谈了企业会计,在政策攻势和耐心宣传下,会计人员只好如实相告:因客户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该企业收取这笔款项时没有入账,而是办理了银行背书手续直接交给电力部门用于交纳电费。  顺着这一线索,稽查人员深入当地电力部门调查取证,查实该电解金属锰厂2008年向购货方收取8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金额59.18万元,直接用于向电力部门支付电费而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59.18万元,逃避缴纳增值税8.6万元。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