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票逃税 违法分包同食苦果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倪作余日期:2009-05-19字号[ 大 中 小 ] 浙江省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开展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曹某在结算工程款时打起了税收的歪主意,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浙江省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某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浙江火营水泥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份曾收受过加盖有金华市广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张,于是稽查局即对该水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其2007年8月~2008年3月期间收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全面清查。经查,该水泥公司在此期间收受的5张建筑业统一发票都是假票,其中两张发票与挂靠在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开展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曹某有关。 2008年5月5日,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曹某进行了询问。据曹某交代,他是一个无建筑安装资质证的工程小包工头,平时挂靠在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一些建筑工程。2004年4月、5月间,他联系到浙江火营水泥有限公司的回转窑生产线C标及附属工程项目,但其又无资格承包,于是就找到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商量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承包。双方约定该工程的工程款由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开具税务发票和火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良建建筑工程公司按结算工程款的1%收取管理费,并按工程总价的5.5%代扣代缴地方税费。 然而,曹某在承包了火营水泥有限公司的回转窑生产线C标及附属工程项目后,除了将收到的*9、第二笔工程款30万元到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开具正式的金华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后,其余都脱开该公司自行与火营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良建建筑工程公司曾多次口头和书面函促火营水泥有限公司和曹某履行合同,但都没有结果。此后,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于2007年8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于9月5日对该公司进行注销前的清算。在清算时,发现良建建筑工程公司还有纳税义务未履行,故暂不同意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时至2007年11月,由曹某承包的火营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已通过决算,到了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最后工程款的时候了。2007年12月20日,经兰溪真达基建审计事务所审计,审定工程总造价为5353975元。于是,曹某到良建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开具除前期的30万元以外的5053975元的金华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良建建筑工程公司将注销情况告诉了曹某,并要求其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发票。 然而,曹某并未到税务机关去开票,而是动起了歪脑筋,盘算着怎样能够少缴点税,又能开到税务发票把工程款结算到手。他想到平时在街道上收到的代开税务发票名片,于是立即与票贩子进行联系。经过讨价还价、验票,最后以开票金额1.5%的价格计4.5万元取得了假发票。接着,曹某隐瞒事实拿着假发票回到良建建筑工程公司盖公章,最后到火营水泥有限公司去结算工程款。造成了5053975元工程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违法事实。 经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和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开具假发票涉及工程款5053975元,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共计162232.59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承包协议只能算一个内部管理协议,因此该案的纳税主体是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的涉税行为是一个职务犯罪行为,应该由其提供职务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 2008年12月,金华市地税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向金华市良建建筑工程公司追缴税款共计342848.68元,加收税款滞纳金26028.15元,并对所逃税款部分处以罚款81716.30元。目前,该笔税款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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