孪生公司“一厂两制”逃避纳税来源:作者:周晓虎 梅祎日期:2009-05-21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4月,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评估人员在筛选2008年纳税评估对象时,发现属于该局石花国税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谷城某某公司制氧厂”和属于该局城区国税分局管辖的小规模纳税人“谷城某某气体公司”,两家企业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完全相同,只是所属税务机关存在差异。  评估专班约谈了一般纳税人“谷城某某公司制氧厂”的财务人员,他信誓旦旦地说:“此公司非彼公司!两家公司只是在同一地址承包了生产厂房,这样便于生产,也能互相帮助。”  评估人员再次提出质疑:“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这一点如何解释呢?”财务人员说:“这是我们老板为了便于管理,促进两家企业相互监督、相互竞争。”  “既然在同一地经营,设立两个公司肯定会加大经营成本的。你们老板不会不考虑这个问题啊。”财务人员顿时哑口无言,接下来的回答他开始语无论次,搪塞其辞。评估人员这下心里基本有数了:“孪生公司”极有可能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障眼法!  为了挖掘确凿的证据,评估人员开展了实地调查,发现“孪生”公司的关系并非一般的“亲密”。它们共用一套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劳动力全部共享,连存放在一间仓库的产品工人们也分不清彼此。  经了解,两家公司都生产的是压缩气体,其原料就是“空气”。通过压缩空气并在-50度左右进行化学反应,分解出氧气和氮气等,销售到工厂、医院及个人。  公司法人代表为一名老财务人员,其“如意算盘”就是让一般纳税人公司针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销售,小规模企业针对个人及不需要专票的客户销售,以此达到避税目的。  经查实,一般纳税人公司2008年申报销售收入为50余万元,固定资产和电费抵扣后,申报应纳税额仅有1800元,而小规模公司申报销售收入也达到50万元,申报应纳税额为3万元,两家企业2008年缴纳税款仅为3.2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公司销售收入50万元应并入一般纳税人公司,按照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扣除小规模公司已经申报交纳的3万元税款,还应补缴增值税5.5万元。  评估人员向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指出了这种错误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并补充申报少申报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企业已经自行补缴税款5.5万元,加收滞纳金2100元。  作者单位: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