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稽查联手查处小煤矿逃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国地税稽查联手查处小煤矿逃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薛荣君 李庆会 李欣 日期:2011-01-24 字号[ 大 中 小 ] 黑龙江省鸡西市是全省四大煤炭工业城市之一,辖区内有326家煤炭企业,其中小煤矿217个。由于煤炭生产属于地下作业,实际产量难以监控,加之小煤矿财务核算不健全,使得少报收入、现金交易和不开具发票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009年8月26日,黑龙江省国税局稽查局6号督办案件使鸡西矿业集团新城煤矿二道河子矿九采区一井、二井逃税案浮出水面。一井、二井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由新城煤矿发包给个体业主邹继辉经营,新城煤矿按规定收取管理费,负责井口采掘的测量及安全管理,其他产供销环节均由邹继辉自主经营,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各类信息和资料显示,2006年5月~2008年9月,邹继辉承包的一井、二井,通过采取现金交易、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账外经营等手段,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款。特别是2007年,一井、二井均为零申报,逃税疑点更为突出。 按照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部署和要求,鸡西市国税、地税稽查部门立即成立专案检查组展开联合稽查,全面揭开了2个煤矿账外经营的逃税事实。 通过对涉案单位实地检查和账面检查显示,一井、二井已于2008年11月停产,2006年合计申报缴税560892.66元,2007年均为零申报,2008年合计申报缴税1497820.99元,业主邹继辉承认有少部分现金收入不入账。 通过对发包方新城煤矿调查取证显示,该矿对一井、二井的测产数据和收缴费用数据,均没有邹继辉等涉案企业人员签字,而且数据之间存在矛盾,很难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作为客观事实依据。 通过对其销售对象及外围取证显示,一井、二井存在严重的销售未开发票、未记收入等问题。黑龙江天源煤炭有限公司、鸡西市东明煤炭有限公司、大富源选煤有限公司、东方选煤有限公司、华丰洗煤有限公司、滴道区丰盛筛选厂等6户企业的购进煤炭入账付款资料证明,2006年5月~2008年9月,一井、二井账外销售煤炭57859.5吨,未计销售收入23574196元,应缴未缴增值税合计1319822.09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鸡西矿业集团新城煤矿二道河子矿九采区一井、二井应补缴增值税1334371.3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上述问题定性为逃税,处未缴税额1倍罚款1334371.3元,按规定课征滞纳金,并移送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