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补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2-22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某国税稽查局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该局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于2010年6月3日开始对福建省XXX水电有限公司所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一、企业基本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  福建省XXX水电有限公司,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该公司经营范围:水力发电供应;电力设备检修。2007年1-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8979977.42元、免税收入400835元,销项税额10026596.18元,进项税额315139.71元,进项税额转出80815.13元,应缴增值税9792271.60元,已缴增值税9792271.60元。应纳税所得额:15323787.43元,适用税率33%,应纳己纳所得税额:5056849.85元。2008年1-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5029758.95元,其中免税收入41590元,销项税额9355059.01元,进项税额347113.70元,进项税额转出77667.30元,应缴增值税9085612.61元,已缴增值税9085612.61元。本期应纳税所得额11001397.28元,适用税率25%,本期应纳己纳所得税额2750349.32元,该企业以前没有税务违章被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  (三)本次检查工作概况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查阅了该公司提供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主要采取顺查法。  纳税人态度:此次检查纳税人能积极配合工作,数据已得到有效的确认。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核对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发现以下问题:  1、2008年12月25日银付83号凭证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其不含税金额257777.78元,抵扣税额:257777.78×17%=43822.22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2008年4月24日现付24号凭证,生产成本列支董事会费用31442.40元,其中:28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2008年生产成本列支离退休人员补贴9366.00元  以上应补缴增值税43822.22元,企业所得税合计9341.50元。  (二)支持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  企业的帐簿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该公司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43822.2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该公司2008年4月24日现付24号凭证,生产成本列支董事会费用31442.40元,其中:28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2008年生产成本列支离退休人员补贴9366.00元,计37366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341.5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除追缴该公司税款53163.72元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情分析和规避措施  造成企业漏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没有理解文件规定,所得说又是按季预缴的,往往有所忽视。管理分局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日常管征辅导,对企业进项抵扣应及时跟踪,对纳税情况密切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