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金属材料公司接受虚开运输发票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2-23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10月11日,苏州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对苏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该公司于1993年1月成立,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潘某,注册资本100万,主要经销有色金属材料等,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公司员工30多人,有四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中二分店基本不经营。  公司2005年申报销售额2980.82万元、应交增值税15.07万元;2006年申报销售额3900.87万元、应交增值税19.55万元。2006年11月因未申报销售14.98万元,2007年1月自查补税2.55万元、加收滞纳金114.57元; 2006年12月因未申报销售额43.4万元、未按规定取得运费45.6万元,2007年6月自查补税10.57万元、加收滞纳金8614.55元。2007年1月至9月,申报销售额2565.2万元、应交增值税18.68万元。  依据税务分局评税时移送的资料,稽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存在接受虚开运输发票、销售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等情况,故首先对该公司运输发票取得过程、资金流进行检查,然后根据商贸企业的特点,重点对公司销售环节实施税收检查。  2007年10月11日,稽查人员到企业实地了解情况,通过调取了销售明细账、费用明细账、与销售有关的个人存折、公司营业日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发现该公司经销有色金属时有部分加工业务,且加工后在自己的分支机构销售。每天发生销售时一般是当场开票的,但有部分货物发出并实现销售后待开票的,暂时不做销售也入账,先把收取的现金先存到老板的个人存折上,过后如果客户要票,再补开票给他们,然后把开票额从老板个人存折中转到单位的账上做销售;如果客户不要票,则继续放在个人存折上,不入单位的销售账。经查实,2006年5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9月,该公司账外收入未作销售且未申报销售额达476.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80.95万元。  根据掌握的情况,稽查人员一方面紧抓问题不松手,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对公司运输发票取得的过程进行深入排查。该公司仅有一辆2吨卡车运货,显然是不够用的,所以大部分进出的货物请“黑车”运送,运费由该公司负担,但由于没有发票,因而无法抵扣税款。而停在东中市一带的黑车司机经常会找上门兜售运输发票,该公司按开票额的7%-9%支付手续费,接受虚开的运费发票。2005年至2007年9月,共虚开23笔,金额达89.4万元,涉及税额62580元,并已作进项税金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偷税。2006年5月至2007年9月,应追缴增值税80.95万元,并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40.48万元;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3.07万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0.17万元。以上合计查补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共137.74万元。由于该公司所偷税款已达到移送标准,因此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