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某铝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苏州市某铝制品厂是相城区的一户私营企业,负责人郁某,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主要从事制造加工和销售铝棒、工业型材及配件辅料。  2005年11月10日,相城区国税管理分局人员打电话给稽查局:分局所管辖的某铝制品厂涉嫌接受2份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而该厂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均无法联系,经分析认为,企业极有可能存在严重的涉税问题,所以提请稽查局介入处理。  接到案情后,稽查人员通过研究分析,一致认为,该厂若是单为两张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就此销声匿迹的话,从常理上说不过去,背后肯定还有隐情,同时当天又是抄报税和申报的最后一天,如果不及时处理,金税系统将产生严重的后果,责任重大。稽查局领导立即将情况向区局领导进行汇报,同时与负责金税工程的业务科室联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金税系统安全运行。对企业的有关涉税问题,由稽查局派出富有工作经验的干部展开全面检查。  由于手中掌握资料不全,稽查人员及时与信息部门联系,取得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全部纳税信息。2005年1月至9月,企业申报应税销售额209.64万元,应纳增值税0.79万元,实际税收负率仅为0.38%.据初步核查,从2004年10月15日至2005年9月29日,企业共接受深圳某集团公司提供的文锦渡海关完税凭证20份,价税合计金额达247.88万元。为了尽快查清另外18份海关完税凭证的真实性,稽查人员发函给深圳的文锦渡海关。  从一般程序来看,只要海关回函,案件就可处理了。然而负责这项稽查工作的老朱却另有考虑,从企业的申报销售情况来看,前两年的销售一直在几十万左右,但近一年来尤其是取得大量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以来,销售额大幅增长,老朱的内心觉得这里似乎另有隐情,这里一定有问题。老朱把自己的想法和其他稽查人员进行了交流,并向领导作了汇报,认为有必要到厂里进行实地调查。此时,企业厂门紧闭,从周边的企业了解到,该厂租赁村里的一间厂房进行生产,面积只有一百多平方米,工人只有二、三个人,生产设备仅有一台熔解炉,平时一个月才开几天工,而且有好长时间不做了。随后稽查人员又来到村里调查。据村里负责人反映,铝制品厂好长时间没生产了,而且拖欠村里的房租已有好几个月了,企业负责人平时不好好管理生产,不知道在做什么,现在村里要房租都找不到人。稽查人员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大家认为,撇开该厂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一事,单从其实际生产及反映的销售情况来分析,存在着严重的不匹配问题。通过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厂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前,客户有10多户,月销售额只有1万余元,而在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后,月销售直线上升达到20万以上。在2005年近一年中,分别与17家企业发生了销售业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225.72万元,税额38.37万元。  为此,稽查人员将辖区内的相关涉票企业作为突破口。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受票较多的2户企业先后交待了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郁某及中间人介绍,取得铝制品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至此,铝制品厂接受虚开进项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已渐渐明朗,然而整个事件的关键人物郁某却始终不见人影。稽查人员曾经多次与郁某电话联系,郁一会儿说在浙江,一会儿说在安徽,不是在联系业务,就是在催讨欠款。稽查人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配合检查,同时又通过其家人和朋友做工作劝其回来说明事实真相,争取宽大处理。然而郁某抱着侥幸心理,仍然执迷不悟,与稽查人员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2005年11月,经区局领导同意,将案情通报给区公安经侦大队,并提请公安介入。公安局及时立案,并于2006年6月12 日在网上对郁某进行布控通缉。  2006年 11月30日,区公安经侦大队电话告知稽查局,铝制品厂的主犯郁某已于当月29日晚在镇江火车站被抓获。  郁某被关到了看守所,为了尽快查实事实真相,由稽查和经侦组成的办案小组与犯罪嫌疑人郁某斗智斗勇,几经交锋。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宣传教育下,郁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据郁某供述,上述接受的20份海关完税凭证中,除2份有货物外,其余18份均系无货虚开,按开具金额的6%支付开票费,20份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合计金额211.86万元,涉及税额36.02万元。在购买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又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涉及企业7户,金额191.98万元,涉及税款32.64万元。与此同时,办案小组分赴苏州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地,对所有涉案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经查实,2004年10月15日至2005年9月29日期间,该厂接受伪造的文锦渡海关完税凭20份,涉及税额36.02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负责人郁某在偷税案发外逃期间,开具的4份增值税发票未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合计销售额3.56万元,涉及税款0.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224.61万元,涉及税款32.64万元。据郁某与受票企业相关人员供述,上述32份发票中无货虚开的发票金额为218.94万元,郁某向7个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收取开票费17.5万元。该案牵出涉案企业9户,案值总金额近500万元,涉案人员8名。至此,苏州市某铝制品厂偷税案成功破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36.62万元,加收滞纳金1.7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7.5万元。相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另外,其它涉案企业已足额补缴了所偷的税款,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涉案人员分别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