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某纱业有限公司不开发票偷税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2-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初,张家港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反映张家港市某纱业有限公司将产品销往常熟周行等地的个体羊毛裤生产户,不开具发票,存在偷税问题。  该公司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同年4月正式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刘某,主要从事纺纱、针纺织品的购销,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  因为举报内容详细、目标明确,稽查人员在分析后认为,能否一举取得相关凭证材料,是定案的关键所在,稽查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展开调查。据调查,2006年度企业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18.88万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539.89万元、其他业务收入78.99万元;全年应纳增值税14.0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3万元,已全部入库,增值税负担率为2.28%。  在初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稽查人员到企业突击调取了相关账簿。在调账过程中,一本笔记本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虽然企业财务人员一再说是草稿纸,但是一个个姓名、地址与数据让稽查人员意识到,这是重要证据。根据该送货笔记本及送货单汇总查实,该企业2006年毛纱、混纺纱销售收入达990.84万元,而申报数为488.44万元,2007年1月至3月补申报2006年度毛纱销售收入166.81万元,最终确认2006年度未开票销售收入为335.59万元。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如实交待。案情终于真相大白,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张家港市国税稽查局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款57.05万元,鉴于企业已于2007年4月补开票138.75万元,并于当年5月作了纳税申报,故追缴该增值税33.46万元。同时,追缴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7.75万元。因企业已于2007年4月30日自行向税务分局补申报7.09万元,故追缴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0.66万元。处所偷增值税款0.5倍罚款计28.52万元,处所偷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计0.33万元,处以罚款28.8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2.05万元。  鉴于企业的偷税行为已达到移送标准,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