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公司让售材料未视同销售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03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根据2010年市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检查组依法于2010年7月6日至2010年7月19日对龙海某水产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结。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生产基本情况:龙海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后石社,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1日起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水产品加工、冷藏、销售;渔需用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纳税情况  2007年度:2007年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6,616,857.31元,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150,035.90元,销项税额1,104,515.26元,本期进项税额1,009,037.33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18,004.31元。应抵扣税额合计991,033.02元,实际抵扣税额991,033.02元。应纳增值税额113,482.24元,已交增值税113,482.24元。2007年度账载利润总额-567,352.32元,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5,601.73元,本年累计可弥补亏损为784,518.13元。  2008年度:2008年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10,921,362.27元,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8,538,531.06元,销项税额1,799,518.58元,本期进项税额2,296,587.25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404,964.47元,免抵退应退税额401,926.03元。应抵扣税额合计1,489,696.75元,实际抵扣税额1,489,696.75元。应纳增值税额309,821.83元,已交增值税309,821.83元。2008年度账载利润总额114,220.32元,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24,961.45元,弥补上年累计可弥补亏损784,518.1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40,443.3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5,110.83元,已交企业所得税35,110.83元。  2009年度:2009年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3,307,124.97元,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17,169,033.56元,销项税额391,273.28元,本期进项税额1,893,378.20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333,394.87元,免抵退应退税额1,121,923.10元。应抵扣税额438,060.23元,实际抵扣税额186,634.83元,应纳增值税额204,638.45元,已交增值税204,638.45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51,425.40元。  2009年度账载利润总额37,445.38元,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1,860.4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5,465.10元,已交企业所得税55,465.10元。  3、本次稽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稽查工作的实施严格按稽查规程执行,检查所属期间依据《税务检查通知书》规定,即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检查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采取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核对库存进出仓等记录,查询纳税申报资料等手续。本稽查报告处理意见仅限目前取得证据确认系违法事实的数据。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能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涉税材料。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帐簿、凭证较多,先从帐簿查帐,再确定抽查两个月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根据检查预案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⒉、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所属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检查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采取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等方式。  (二)检查具体方法: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有无多结转成本,少报收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1、2009年度“其他应付款——厦门闽和食品龙海分公司” 收取款项计373,743.55元(其中:4月2号凭证收取122,456.55元,9月2号凭证收取125,083元,10月9号凭证收取64,603元,11月1号凭证收取446,499.98元,11月3号凭证退还384,898.98元)。经核对,属企业2009年12月26日出仓让售材料(章鱼)19,670.72公斤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373,743.55÷(1+13%)×13%=330,746.50×13%=42,997.05元。应补结转销售成本321,734.3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12.2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012.20×25%=2,253.05元。  2、2009年度“预提费用——海运费”预提海运费,年终贷方余额12,550.03元,,其中上年已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00元,2009年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2,550.03-3,700=8,850.0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850.03×25%=2,212.51元。2009年合计应补增值税42,997.05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7,862.2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465.56元。2009年应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47,462.61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9年12月取得的应纳税销售额330,746.50元,依法追缴增值税42,997.0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9年度少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7,862.23元,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4,465.5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9年度少缴的增值税42,997.05元和企业所得税4,465.56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731.31元。  以上合计补税罚款71,193.9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增值税,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工作建议:  1、加强企业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及辅导。  2、加强对收购业务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