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公司少申报销售额不进行纳税申报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青海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制剂、抗生素、生化药片、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材的批发零售。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专案举报。  (二)作案手段  利用少申报销售额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领用发票,借用其他单位发票开具给购货单位等手段以偷逃税款。  (三)违法事实  1.2003年10月至11月开具普通发票少申报应税销售额327,266.85元。  2.2003年12月开具普通发票少申报应税销售额908,199.12元。  3.2005年开具发票少申报应税销售额1,302,675.47元。  4.2006年借用其他单位发票开具给某医院,应税销售额为45,400,855.83元。  三、办案经过  办案人员接到该公司公司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报告和关于该企业涉嫌偷逃税的举报函后,对其进行注销清算和实地核实检查,发现该企业法人、会计及相关人员已走逃,经多方查找无果后,分别在《青海日报》对该企业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该企业未按要求时间提供相关资料,由此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后经询问该公司法人王某,得知该企业帐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已丢失,办案人员随即调取该企业2003至2006年税收征管资料进行检查,对其开具的发票逐笔进行核对,查证该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额不进行纳税申报和未按规定领用发票及借用其他单位发票开具给购货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处理结果  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事实1、2和3补缴增值税414,573.1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事实4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五、分析及提示  (一)案情分析  1.纳税人不能正确摆正依法纳税与自身利益的关系,通过滚动开票,借用他人发票开票,达到少申报缴纳税款的目的。  2.发票发售方面管理不严,对用票量大的纳税人,发票发售与管理环节沟通不及时,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3.对外地来本地经营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不到位,对其人员组成、经营情况、资金出入等情况了解不够,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案情提示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本案纳税人的违法手段并不高明,税收管理员只要对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和普票进行认真审核就可知其中端倪。因此,必须切实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详细掌握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纳税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将税收监控责任落到实处。  2.认真落实发票发售、开具等各环节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严格发票管理,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进一步加大对外地来本地经营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3.征管部门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调查与研究,弄清变化情况的真实性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稽查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