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销售外购货物混入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忠月日期:2011-03-02字号[ 大 中 小 ]   吉林省大安市采油设备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是主要从事抽油机抽泵制造等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近日,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把直接销售外购货物混入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对该公司例行增值税专项检查,在翻阅库存商品账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时捕捉到一个信息:抽油泵本是该公司生产制造的主要产品之一,但是其却在2007年初多次从外地购入抽油泵。  针对存在的疑点,稽查人员询问了企业财务人员刘某,但刘某采取一问三不知的办法进行推卸。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牛某,牛某则以在外地出差为借口不予见面。  鉴于该公司不合作的态度,稽查局依法下达税务文书,责令其法定代表人限期接受询问调查。第二天下午,牛某来到了税务机关。稽查人员盘问该公司购入抽油泵作何用途时,牛某回答说购入抽油泵主要是为了做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样品。当问及购入的抽油泵现在放在哪里时,牛某慌忙转移话题,支吾应付。当稽查人员提出盘查库存商品时,牛某则以仓库保管员母亲病重,已在几日前回外地老家探母为由,进行搪塞拖延。  稽查人员进一步向牛某讲明利害关系,指出隐瞒事实的严重后果。面对强大的政策攻势,终于迫使牛某交代了实情:原来该公司当时由于客户对抽油泵的需求量大,而该公司受生产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生产抽油泵的数量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量,所以在已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协议的情况下,只好外购抽油泵来应急。由于该公司是民政福利企业,对销售自产的抽油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而直接销售外购的抽油泵则不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出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于是该公司把直接销售外购的抽油泵混入即征即退业务。  经核实,该公司2007年销售规格38×3型抽油泵15台,单价2504元,金额37560元;规格44×3型抽油泵10台,单价2843元,金额28430元;2008年2月销售规格38×3型抽油泵25台,单价2504元,金额62600元,合计应税销售额128590元,应纳增值税21860.3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相关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1860.3元,同时加收滞纳金5430元。其行为已构成逃税,对逃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10930.15元。目前,该笔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