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15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布置时,莆田市某殡仪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两率”异常企业,列为市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户。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注册成立,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遗体火化、骨灰存放、丧葬用品生产销售、殡仪服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该公司主要是因所得税异常而被列入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故检查人员先通过向企业负责人谈话,并深入了解熟悉企业的企业经营情况,得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殡仪服务,死亡人员均有开具火化证,收入方面存在问题不大,经分析后,将检查思路确定在费用支出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及相关证据的认定:检查人员通过从企业殡仪服务的各个环节方面进行认真核算,入手调查,核对相关资料,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再与原始凭证核对,确认违法事实,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任企业作出自述说明,固定证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该公司经营特殊性,帐证较多,而检查人员又较少,又受到检查时间限制,无法对其深入进行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该公司2009年度发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343000元,实际可税前扣除捐赠支出150000元,该公司已在年度申报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200元,尚有68800元未作纳税调整(为赞助支出——莆田市城厢区平安(综治)工作协会收取的“社会团体会费”100000元,该赞助支出公司已调增31200元)。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该公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赞助支出688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核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800元,应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68800×25%=172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上应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17200元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200×50%=8600元。  以上应补企业所得税17200元,罚款8600元,合计25800元。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死亡人员均有开具火化证,通过对死亡人员单位成本的测算,投入产出比率是否正常以及成本的核算、费用的支出是否正确、真实,是本案稽查中的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经常会在其较隐蔽的地方弄虚作假,虚增成本多列费用,故在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应将检查重点放在成本与费用的核算方面。  (二)工作建议:  1、建议税源征管部门平时要深入企业经营的特点,了解熟悉企业的殡仪服务的流程,对企业单位成本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认真核算,将其产出比率与殡仪馆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看是否正常,从中发现问题。  2、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新所得税法实行后,有的政策规定发生较大变化,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宣传,将那些事关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政策要不断宣传到每一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