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1.案件来源 按照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东市国税稽查局派检查组于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8月31日依法对福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纳税情况检查。 2、纳税人基本情况 (1)该公司登记注册类型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服务的筹建、建筑材料销售。 (2)生产经营情况:立项时间2008年5月,征用土地面积29466.7平方米,建筑面积85453平方米,分三期开发,*9期于2008年8月8日动工,建筑面积60486.2平方米,于2008年12月26日开始预售,至2009年12月31日止,预售总建筑面积43292.37平方米,由于还未完工,因此该公司至2009年底还未确认实际销售收入,预售款还挂在“预收账款”上。该公司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元,会计净利润-191.92万元;收取认购款120万元;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元,会计净利润 -334.59万元;预收账款3624.62万元,认购款(定金)393.06万元;2009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00.44万元(该企业按应税利润率10%预缴)。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主要检查该公司2008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情况,采用抽查法与逆查法相结合,对该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在检查过程中,企业能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使检查工作得到顺利进行。由于该公司至2009年12月31日止*9期尚未完工,故未能进行成本结算和核实,仅对预收账款和期间费用进行核实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1、违法事实 (1)将应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136535.00元列入开发成本。 (2)多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145979.37元,在税前列支。 (3)该公司2009年度会计利润为亏损,向长泰县慈善总会捐赠二笔款项计100000元,不符合捐赠规定。 (4)赞助县政府焰火晚会80000元和慰问县消防大队20000元,合计税前列支赞助支出100000元。 (5)借款费用1089486.77元应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而企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2、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1-5项合计应追补企业所得税120628.5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应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稽查建议 管理单位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工作,加大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审核力度,避免企业乱列成本,减少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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