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 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案件,经过评估,发现疑点为该单位2008年6月27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5.89万平方米,网上已签约金额4.9亿元。从综合入库查询系统查询,该单位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销售建筑物及构筑物营业税计税金额1.1亿元、土地增值税计税金额1.87亿元,与网上签约金额相差较大。 被查单位基本情况是:该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XXXX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等。该单位开发的项目为某大厦,该项目于2007年4月立项,建筑使用性质为商业及办公楼,该项目于2008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2008年6月开始预售。 二、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 检查预案 根据评估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认为该单位网上签约金额能够较真实的反映该单位开发商品的销售情况。根据以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验,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该房地产企业预收帐款科目,重点检查该单位预收款科目中已收款项与以开发票款项。 (二) 具体检查方法 1、调取电子帐簿,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采取实地调查与调取帐簿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在对该单位开发商品及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被查单位财务人员反映该单位开发项目虽然立项时间不长,但由于开发规模较大,因此帐簿资料较多,且该单位目前正在进行审计,无法即使提供全部的帐簿资料。面对被查单位设置的障碍,检查人员沉着应对。经过询问情况,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单位使用了电子财务软件,当即决定提取该单位的电子财务资料,并抽取部分纸质帐簿、凭证用以检查。 经过相关技术部门的配合,被查单位的全部电子帐簿均呈现在检查人员眼前。通过应用先进的电子稽查技术,检查人员不仅巧妙的解决了被查单位给检查工作设置的障碍,而且在之后的检查中,电子稽查便捷、高效的特点也为案件能够准确、快速的结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应用电子稽查手段,准确定位找出差异 通过电子稽查系统先进的查询功能,检查人员节省了大量的翻阅纸质帐簿的时间。且通过该系统的到处功能,检查人员很方便的得到了该单位检查期间各年度的银行存款的电子表格。通过对电子表格进行筛选、比对,检查人员确定了该单位从项目预收开始收取的全部款项。再用该金额与调取的该单位纸质帐簿进行比对,确认了该单位收款所计科目。经检查该单位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售房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其中售房收入采取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在“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意向金”和“其他应付款—定金”科目记载。其中“预收帐款”科目记载收款且已经开据发票的收入,该单位以此科目为营业税缴税依据。“其他应付款—意向金”和“其他应付款—定金”科目记载以收款未开据发票的收入。 三、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 违法事实 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该公司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4.5亿元,应缴营业税2282万余元,实际缴纳96万余元,少缴营业税共计1316余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余万元,少缴教育费附加共计39余万元。少缴土地增值税263余万元。少缴房产税1万余元。 (二) 处理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316余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实施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余万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9条、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9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9余万元。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09号)*9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63余万元。 5、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2355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房产税1万余元。 6、滞纳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19余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5余万元, 房产税滞纳金1千余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土地增值税滞纳金39余万元。 四、 案例分析 (一) 电子稽查技术成为检查人员的利剑 在本案例中,电子稽查技术的应用贯彻始终。从初期的调取帐簿到后续的数据获取及筛选对比,该技术不仅提高了检查人员的办案效率,节省了翻阅纸质帐簿的时间,也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取数的准确定,避免了检查人员手工录入容易出现的人为错误。而且该套系统提供的比对、统计等一系列功能都能为今后检查人员办案提供一定的线索,使检查人员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因此,电子稽查将成为今后稽查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 规范发票的使用将对税收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发票的开据多少,什么情况下开发票、什么情况下不开发票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而税务机关只是被动的接受企业反馈的开据信息。而企业之所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就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一定被税务机关发现,即使被发现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罚款及补交的税款滞纳金与企业不及时交纳税款取得的收益相比较仍然在企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以自己开据发票的金额缴税,而不是以收到的全部收入缴税。针对此种情况,除了在发票开据方面对企业进行严格要求外,运用经济手段,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使企业的违法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也是杜绝此种情况的必要手段之一。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