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大连某贸易公司假借佣金转移利润逃税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德玲 栾超 程莉日期:2011-07-0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通过对企业对外支付佣金行为的深究细探,再次成功查处了一起利用离岸不离境的“离岸账户”为自己支付佣金、转移利润的逃税案件。 大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从其上级集团公司采购有“化工粮食”之称的石墨电极产品,销往国内外的工业企业。基于产品的特殊性,该公司经营行为正处于增值税链条中间环节。同时,由于上下游企业规范购销的制约作用,极大压缩了其购销环节涉税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而检查人员对企业账务、经营行为的系统检查,也印证了这一点。 然而,大方向的规范有序,并不代表小细节的中规中矩。在检查人员对企业账务处理薄弱环节逐项审核之时,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账中一笔50万元的红字冲减收入记录,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 “这是我们支付给境外中介公司的佣金,你看佣金协议、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有通过中介居间介绍与客户签订的这些合同。”面对检查人员的质询,财务人员拿出一沓“证据”,详尽地解释道,“我们公司的出口业务是很严谨的,所有手续都按国家规定办理,而且定期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你看佣金的支付比例也是按规定在合同总价款的5%以内。” 该公司严格依法支付、列支佣金的手续和财务人员专业的解释,似乎为这笔境外佣金支付行为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在其境外付汇申请书中发现,其中介公司的境外账号为OSA1100××××。为什么要给银行账号附加上“OSA”的前缀?“OSA”又是什么意思? 对于检查人员此时的询问,财务人员不再滔滔不绝,而是故作轻松地将问题推向银行,并开始转移话题。面对企业的讳莫如深,检查人员马上警觉起来,并多方查询、咨询相关信息。 所谓“OSA”,是“OFF SHORE ACCOUNT”的缩写,即离岸账户。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其离岸法域注册的离岸公司,以收取年度管理费为主,监管相对乏力。而企业或个人一旦成立离岸公司,即可在我国四大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设离岸账户,即等同境外账户运行,又不受外汇管制。 在详细了解离岸账户之后,检查人员更是质疑,该公司为什么要将佣金付至离岸账号?而设立账号的中介公司缘何注册离岸公司?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 带着一系列疑问,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并试图进一步了解其佣金支付离岸账户的缘由和详情。面对检查人员的一再追问,财务人员以不了解具体业务、不清楚离岸公司为由,业务人员以不熟悉财务规定、不知道离岸账户为由,相互推诿扯皮。 内部调查接连受阻,检查人员决定从外围入手,彻查离岸账户来源。基于企业提供的交易手续和合同相对完备合法,检查人员依托现有资料中的信息,首先向离岸账号的开立方某发展银行发出协查请求,要求提供该离岸账号的开立详情及资金往来明细。协查发出一周后,开立行回复称,查询离岸账号信息需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资料审核和传递耗时很长,且中国银行系统老化,查询工作困难。 面对这份没有截止日期的回复,检查人员径直找到相关部门负责人,严肃说明、详尽阐释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检查权力和银行等部门配合协查义务,并坚持协查请求。通过进一步磋商,双方终于约定资料交付期限。 在等待离岸账户查询信息的同时,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经营及资金情况的分析,发现其存在资金回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检查人员决定外调离岸账户信息与内查相关人员资金往来双管齐下。 检查人员通过中国银行查询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户的资金往来明细,可仅2页小额往来的稀薄记录出人意料。一个正常运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户中的资金往来居然如此稀少?是信息有误,还是推断有误?就在内查工作陷入困境之时,检查人员突然想起,在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时,企业人员无意提及老板是外地人,而公司实际经营由其外甥,即公司负责人李某全权打理。 于是,检查人员一面不动声色地查找公司负责人李某的特户,一面向银行方面催问离岸账号信息查询的进展情况。 经过一个月的漫长等待,银行方面终于将总行邮寄的资料档案交付检查人员。由此,通过对银行方面信息的汇总梳理,证实佣金转入的离岸账号确系香港某中介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但此中介公司却是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离岸公司。 同时,此离岸账号在收到该公司转入6.7万美元佣金的10日后,已分2笔将其全部收入转至李某和该公司某业务员的个人账号内。 面对检查人员外围取得的有力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惊讶之余,坦承了其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进而利用离岸公司设立离岸账号,以佣金名义转移利润的全部违法事实。 至此,这件案情隐蔽、手段间接的逃税案件真相大白。在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后,该公司全力配合检查人员取得、固定了相关证据,并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及时全额地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