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淅川国税查处四户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刚 李剑铭 马高举日期:2011-07-06字号[ 大 中 小 ]   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使税收日常征管工作日益臻密,有的企业不按税法规定执行,必将为此付出代价。如企业在购销业务中,往往图省事,怕麻烦,违规操作,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和税收风险。在去年的协查案件中,涉及河南淅川县4户企业因“善意”违规操作,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了税法应有的惩处。  一次不同寻常的协查  2010年9月中旬,星期五上午,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淅川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宁静。从电话那头传来的是湖北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及淅川县5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协查,并派专人于次日到淅川县外调,希望淅川局予以配合。  协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详细记下了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通过进入“税收分析监控系统”查询,这5户企业确属淅川管辖,他们随即向稽查局长作了汇报,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做好准备,等待十堰税务人员到来;并由局长安排有关人员做好工作配合。  第二天虽然是星期六,但负责接待配合的同志仍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了办公室。  十点左右,十堰市国税稽查局一行三人,来到了稽查局李局长的办公室,掏出了介绍信,表明了身份,短暂休息后,工作组人员简要说明了案情和外调要求。  原来是十堰的两户企业因管理层出现问题,内部管理混乱,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嫌疑,其中涉及有淅川县5户企业取得有票,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年2月至6月,有1户涉及2009年。这次主要是调查这5户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流向及货款结算等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业务的证明和资料复印件等。由于涉案广、案情紧,必须在两天休息日内完成取证工作。  淅川县涉案的5户企业,有2户较远,一南一北距县城75公里,其它3户均位于城区。经商议决定兵分两路,先近后远,分头出击,全力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由于安排得当,措施得力,加班加点,在短短两天时间内,调查取证工作按预定计划完成,共取得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850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200份,涉及货物金额306.82万元,税额52.16万元。  二起多年不曾出现的虚开案  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淅川局协查岗人员查看“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时,湖北省十堰市两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映入眼帘:案件编号为2010001,案件名称为十堰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件编号为2010002,案件名称为十堰XXX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下简称销售方),细看《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一)”中存根联中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二)”受托方纳税人信息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正是9月份十堰市国税稽查局调查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和淅川县的4户企业。协查岗工作人员立即将上述资料打印出来,向稽查局长作了汇报。  稽查局长得知此事后,感到案情重大,一边向县局领导汇报,一边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召开会议,分析研究案情,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会上,大家认为,像这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在专用发票实施初期,南方一些地区多次发生此类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对此始终处于严厉打击态势。十多年来淅川县还没有发生过这类案件,难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所抬头?虽然这两起虚开专用发票案发生在十堰市,该市与淅川县毗邻,企业间有业务往来很正常,但涉案的淅川县XX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XXX合金有限公司、淅川县XX冶炼有限公司和淅川县XX炉料有限公司这4户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受票企业),是否明知故犯,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呢?由于涉案企业多、金额大,经研究并报局领导批准,决定对这些受票企业做进一步调查。  三个月的缜密调查和慎重审理  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要求和案件的特殊性,稽查局领导调兵布阵,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从涉案企业入手,从细微处着手,从票流、物流、资金流三个方面,逐环节严格审查,研究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以彻底查清涉案业务的来龙去脉,确定受票企业是否存在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010年12月上旬,检查组陆续向4户受票企业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检查程序。  从前期取证资料看,这4户企业均是以生产、销售冶炼产品为主的企业,年产值在3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所经营的产品系国内大型钢铁企业的上游产品,均有生产场地和经营场所,专用发票上所显示的货物名称,主要是冶炼企业生产用的兰碳和钢铁企业使用的添加剂,这些都是4户企业生产经营中必需的货物。  按照检查方案,检查组首先从最直观的票流入手。4户受票企业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其中有2户分别都取得有销售方2户企业的发票,其它2户分别取得销售方1户企业的发票),这些发票均是从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相符,说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  我们又分别对受票方的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进行核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的项目内容一致,除“收款人、复核”缺项外,其它项目内容均填写齐全。  再分别将受票方的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协查函》中“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一)”存根联中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二)”受托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所有发票除“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开票人”,受托方纳税人“纳税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项空缺不符外,其它项目内容均相符。  接着,检查组从比较复杂的物流进行调查。从前期调查情况看,4户受票企业专用发票上开具的“兰碳”、“添加剂”等货物,从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购货的入库单据反映,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均相符;出库资料反映,所购货物有明确的使用、销售去向。以上资料表明,这4户企业购进的货物确实存在。那么,这几百上千吨的“兰碳”、“碳粉”、“添加剂”等货物是从哪里来的?又是怎样运到企业仓库的?  从各受票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反映,当时发生业务时,受票企业与销售方均签定有货物购销合同,有的销售方出具有委托书等书面资料。合同书对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质量标准、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有谁负担运输费用等细节性问题都进行了约定,有双方公司经办人签字,公司合同印章齐全。根据合同,检查组又对各受票企业的经办人进行了调查,弄清楚当时合同签定的时间、地点,价格如何谈的等具体细节,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经过对各受票企业的调查,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签定合同的地点不尽相同。有的是受票企业的采购人员到销售方所在地签定的合同,有的是销售方销售人员到受票企业办公室签定的合同。二是各受票企业均是实行“落地价”。即合同约定,所购货物单价是指销售方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地点)的价格,受票企业不负担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及其他杂费。三是购货到付款流程基本一致。货到受票企业后——验货——称重——办理入库——销售方开具发票——受票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发票及入库凭据交财务挂帐——办理相关货物结算手续。  从上述情况看,所购进的货物是从哪里来的,作为受票企业不知道。*10能保证的是,货物真的是买来的,货物是真实的。  最后,检查人员对受票企业的资金流进行了调查。4户受票企业货款结算,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部分使用现金,均取得有销售方的收款凭据或受托人的收款凭据,大多已经钱货两清。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企业间结算形式的多样化,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经过二十多天的深入调查取证,检查人员按照预定方案,分别对这4户受票企业调查实施完毕,也到了回复“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协查结果的时候了,看着协查结果选项明细,该怎样回复?难题摆在了协查岗人员和稽查局领导面前,稽查局再次召集相关人员,对案情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会上,检查组对4户受票企业的物流、票流、资金流调查取证情况,分别进行了详细汇报。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从受票企业的取证资料看,受票企业与销售方签定有书面合同,货物是真实的,所购货物有明确的使用、销售去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相符;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现金结算,取得有销售方的收款凭据,符合企业间经济往来多种结算方式;受票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作为受票企业应属于正常。有的同志则认为,“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已经将销售方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为涉案企业的受票方怎能回复正常呢?观点不一致,一时陷入僵局。  后来,有同志提议,多年来淅川县没有发生过这样的虚开发票案件,处理起来也没有个比照,干脆把调查的情况向上一级稽查局请示,看这种情况该如何回复。于是,电话马上打到南阳市稽查局协查科,将4户受票企业的调查取证情况向有关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对物流、票流、资金流各环节调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最后,市局指示,对于这样的案件,要不放过任何疑点,对资金流上用汇票、现金结算,并不能保证销售方已收到或全部收到了货款,这就是疑点。经过大家商议,一致同意按票款不一致,回复协查结果。  协查结果按期回复了,可对4户受票企业该如何定性呢?  案件审理会上,检查组根据4户企业调查取证资料情况,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审理小组各成员也就这些企业定性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这4户受票企业所购货物真实存在,购销双方企业之间的业务,有相关货物交易凭据和货款支付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与相关单据资料相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相符,并申报抵扣了税款,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上述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理。  为慎重起见,稽查局审理科人员将案卷提请县局税务案件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县局税务案件审理办公室会同县局政策法规科、税政科、征收管理科等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分别对这4户企业的调查取证资料、税务机关执法程序、案件的定性等环节进行了再次的审核把关。最后,一致认为,稽查局对这4户受票企业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引用税收法律法规条款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理。  按照处理权限,稽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对这4户企业分别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少的补税近6万元,多的达30多万元(包括不允许税前扣除非法购货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四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按规定的程序制作完毕,并及时送达企业。  至此,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三个月。  四件“冤屈”的事件  当四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分别送达企业时,企业老总纷纷叫屈。  “我们购货已经交过税了,现在又要交这么多钱,以后这生意可咋做呀!”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过你们税务机关认证过的真发票,怎么是虚开的呢?”  “货物确实是自己买来的,相关手续也证明业务是真实的,至于货物是从哪里来的?我们确实说不清,因为主动权不在我们手里。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只能管好自己的事儿,没有权利去过问人家的货物是从哪里来的?就是问了,也不会告诉你,这是行业规矩。” ……  一时“冤声”四起,叫苦不迭。执行人员耐心地做工作,与企业老总们进行沟通交流,帮助企业分析问题的症结。  结合本案,就发票来说,确实是真的,也是销售方领取、开具的,这无可非议;就货物而言,现在是市场经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作为法人主体,只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价格合理,保质保量,符合市场规则,至于货物的来源,购货方确实无法控制。至于付款,现在企业之间的业务结算都想简单化,特别是作为大型钢铁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本身处于商品市场的被动地位,进行结算时,往往给的都是汇票(主要是银行汇票),当本企业需要付货款时,同样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少负担财务费用,往往将汇票再转给下一个销售商,而且银行为了便于结算,银行汇票转让时,不要求每个过手企业都要背书,只认准承兑银行和承兑企业。这样所付的款项,虽然取得有销货企业的收款凭据,但并不能保证销售方企业的帐户已收到或全部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开具的货款,这就给一些不法商贩留下可乘之机,有可能从中赚取差价,扰乱市场。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税务机关要求的非常严格,双方结算时,货款应当通过专用发票上的帐户进行结算,金额必须一致,否则,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企业老总们终于明白,假如当时不是图省事,把银行汇票贴现了,自己承担点利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货款打入专用发票上的帐户结算,也不会吃这么大的亏!  2011年3月底,这4家受票企业心里虽然感到十分“冤屈”,也只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及时将税款补缴入库,共计追缴增值税49.26万元,企业所得税8.19万元,滞纳金1.24万元,合计58.69万元。  五项必须坚守的制度  综观本案,从受票企业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分析,问题主要出在资金流上,购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将货款汇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银行帐号上,而是违规操作,图省事,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付货款,最后“吃”了大亏,付出了惨痛“代价”,足以引起大家深思。为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建议税企双方应遵循以下制度:  1、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进依法治税。为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对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做出了规定,要求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2、认真落实巡查巡管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主管税务机关要从规范巡查程序、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分类巡查等,多角度扎实开展巡查巡管相关工作。一是制定巡查规定,设置税收管理员和分管局长二级巡查机制;二是开展巡查交流,促使巡查质量提升;三是落实监督检查,提高巡查工作效率。通过深入落实巡查巡管制度,了解所管业户生产流程和经营状况,准确掌握企业*9手资料。  3、建立健全法人制度,有效发挥监督机能。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6年1月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了。作为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组织,大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这就要求法人组织,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组织机构,使法人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完全发挥其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只有这样,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才能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使公司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4、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遵守国家金融法规。企业财务是企业的经济核心,企业的运转实际就是企业的大量资金流动趋向。国家为改善资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199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199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些金融法规、规章规定了开户单位和财务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收支和使用现金,要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对业务中超限额的资金,一定要通过银行转帐。这样,即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也使金融法规得到了贯彻落实。  5、认真履行涉税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部门规章。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涉税报告的很多,有的是处于税务管理角度,规定纳税人必须报告(或备案)的义务,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的全部帐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等。有的部门规章是针对实际操作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或劳务、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等。这些规定在具体处理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通、违规操作。否则,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