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某矿业公司分公司设内外两套账偷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2-06-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根据包头市公安局关于请求认定包头市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分公司是否涉嫌偷税犯罪的函(包公字(2009)34号),包头国税稽查检查组对其进行了专案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包头市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公司法人代表王志明,会计人员王亚玲,地址:包头市达茂旗工业园区,2005年4月被达茂旗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490万元,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铁精粉、矿石等销售 三、检查过程及违法手段 二○○九年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查处包头市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分公司职务侵占案,在扣押企业财务帐时发现该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簿,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该企业内部帐委托包头市纵恒会计事务所进项审计,同时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提供扣回的该公司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的内部帐,和包头市众恒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该公司审计报告,我们询问了在此期间担任该公司会计的王亚玲及2008年1至12月担任该公司会计的郝永和,同时从征管局调取了该公司在此期间纳税申报资料。经以上调查,确定该企业在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存在设立内外二套帐,内部帐反映企业经营全部内容,外部帐反映该公司部分经营内容,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依据,存在伪造账簿偷税行为。 四、主要违法事实 采取内外两套帐簿,隐匿销售收入。该公司2006年5月-2007年12月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为:14746717.80元,而在此之间该公司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为:4653962.24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0092755.56元。少交增值税:1299756.98元。少交企业所得税:991466.66元。 五、处理结果 1、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299,756.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根据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1,466.66元。 经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1,299,756.98元,应补缴企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22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对该公司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即1,145,611.82元。 4、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涉嫌触犯《刑法》二〇一条,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案件检查的经验或启示 采取内外两套帐簿、隐匿销售收入是不法分子最常用的偷税手段,由于受到检查权的限制,税务机关很难发现。这个案件的成功破获,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提供的有力证据。因此要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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