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户煤炭运销企业涉嫌特大偷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2-06-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交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2005年6月,内蒙古国税、地税、公安、三方组成专项检查小组,进行立案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专案涉及内蒙古自治区两户煤炭运销企业:内蒙古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A、B两公司均于2003年2月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于当年4月、5月被当地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家企业是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A、B两公司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合计缴纳增值税1108万元,销售收入16626万元,增值税税负率0.06.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举报情况反映,涉案企业主要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偷税,且金额巨大。这一情况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于2005年6月14日,国税、地税、公安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案件查办工作步骤和方法,对该案进行深查。  专案组在检查初期拟定了严密的检查预案:1、秘密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取得两企业违法的证据—企业账外经营资料的复印件; 2、为防止泄露消息,打草惊蛇,专案组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3、专案组以税收调研为名,调取了涉案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初步掌握了涉案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4、由公安厅协调,专案组到铁路局调取两公司2005年1至5月的铁路运输单据。初步计算两公司2005年1月至5月煤炭发出数量;5、将企业账外账等偷税证据及时转交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式立案侦查。6、由45名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组成了5个检查组和1个抓捕组,并确定了各工作组的具体任务,准备对被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二)检查具体过程:  *9阶段:实施突击检查。  税务机关将举报人提供的账外账上的数据与从铁路部门取得的铁路运输单据上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初步认定举报人提供线索属实,被举报企业涉嫌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偷税。税务机关将取得的证据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涉嫌偷税,已达立案标准,进行立案侦查。  2005年7月6日,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共同组成的6个检查组到达指定位置待命。7月7日中午同时行动,由公安人员组成的抓捕组成功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某抓捕,其他检查组对两公司及其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由公安人员根据其行政职能依法采取措施,查封了涉案企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09亿元,现金69万元,美元1.1万元,扣押车辆5部,冻结固定资产房屋1处;税务人员调取了A、B两公司2003年5月至2005年6月的全部财务资料,尤其重要的是,检查人员在对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时,发现了隐匿在储藏室的一箱财务资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经过对箱内资料的核实,检查人员认定是企业藏匿的2004年至2005年“账外账”等财务资料。经过对在场的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他们承认该办事处最初是为了是联系业务而设置的,因为远离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非常隐蔽,后来就作为记载账外账的地方,箱内资料确实是他们记载的2004年至2005年账外账等财务资料。这次突击检查抓住了获取证据的a1时机,为案件的成功查处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账务检查及证据收集。  专案组根据调取的财务资料进行重新分工,分别设A公司检查组、B公司检查组和账外财务资料检查组。以账外财务资料检查组为中心,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对比、分析、汇总,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要求当事人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详细地说明。为确保该案件不出任何纰漏,真正办成“铁案”,专案组还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了大量外围调查取证:对部分煤炭购进情况、销售情况到对方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到某市港口的各港务公司对涉案企业销售煤炭的过磅单进行了逐一核实和取证。特别是2003年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已被涉案企业销毁,为了能更加合理核定涉案企业2003年的销售收入,专案组抽调人员到铁路各站台对2003年2月至2004年2月从煤炭起运地的铁路站台发往某市港口的所有铁路货票进行了逐一复印取证。对取得的证据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并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对证据资料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检查人员将涉案企业的账外账等财务资料分为原始证据和流水账两类。原始证据是指具有原始凭证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流水账是指具有账簿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企业流水账记录中的“磅单审核结算签收一览表”记录了涉案企业运出煤炭的过磅日期、数量等情况,是认定煤炭发出的主要证据:“发运煤统计表”详细记录了通过铁路运输煤炭的车次、日期、数量等情况,是认定企业煤炭运输数量的主要证据:“下线煤出入库统计表”记载了煤炭运到某市港口后入库的日期、数量等情况,是计算企业真实煤炭销售数量的主要证据:“售煤及回款情况”销售煤炭的收款情况,是企业销售收款的主要证据。检查人员对以上流水账记录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流水账完整反映了涉案企业煤炭的销售及运输情况,流水账上数据与原始单据有对应关系,如流水账中的煤炭销售、运输数量与原始证据中的所有铁路货票、护路联防费收据上的数量一致,流水账中售煤及回款情况与原始单据中的“银行存款汇款单”、“现金日记账”、“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证据一致。  通过涉案企业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的所有铁路货票、铁路部门按发运量收取的“护路联防费”、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A公司在某市港口销售煤炭的过磅单、出纳员所计“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账”、“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证据,可以确认账外账中的流水账记录“磅单审核结算签收一览表”、“发运煤统计表”、“下线煤出入库统计表”、“出入库统计表”、“售煤及回款情况”的内容是真实的,从而证明两公司账外账及其相关的财务资料是真实的;另外通过公安、税务部门对两公司相关人员所作的讯问及询问笔录,两公司的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均对承认账外账财务资料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目的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偷逃税款,从而进一步证实账外账的真实性。通过少计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确认违法事实打下了坚实证据基础。  第三阶段: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阶段。  专案组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所调查取得的证据,对其销售额进行认定,对A、B俩公司偷逃增值税以及B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计算(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管)。并就销售收入的划分原则、2003年煤炭销售的单价的确定、账外所记载的费用如何列支等问题向权威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题请示和沟通。  在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上,由于企业2003年的“账外账”等财务资料已被销毁,给核实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专案组抽调人员在内蒙古公安厅、铁路公安局的配合下到铁路各站台对A公司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的所有铁路货票进行了逐一取证,并且先后到某市港口各港务公司对A公司销售煤炭的过磅单进行了逐一核实。然后到其他省市对购货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两企业违法证据链条。  在成本费用的确认上, B公司从小煤窑购煤的成本,支出的公路、铁路运费、港杂费等,未从销售方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专案组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文件)*9条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专案组先后于两次向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直至案件处理时,专案组对B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凭据依法进行了审核,认定涉案企业在限期内提供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予以据实列支;涉案企业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予列支。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A公司和B公司主要采用设置“账外账”、销售不入账、取得铁路货票进行配比抵扣、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偷税。  (二)处理结果  1、A、B两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6亿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58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5万元,加收滞纳金234万元。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对两公司违法事实均定性为偷税,处以0.6倍罚款,合计罚款1304万元。  该专案中,国税机关共计查处税款、滞纳金、罚款3711万元(不包括地税机关追缴的款项),全部查补款项已于2007年6月执行入库。案件已正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该案已进入起诉阶段。  四、行政复议过程  2006年9月,内蒙古国税局向A公司和B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受理复议,由六个司局组成复议调查组来到内蒙古国税局对该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调查中,复议双方阐述各自的主张、理由和依据,公开答辩,被查企业的两位法人代表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对其违法事实全部认可。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持内蒙古国税局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一)涉案企业提出,在检查期间税务机关对其停供发票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停止其发票供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凡不按规定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予以恢复发售。”  (二)涉案企业认为自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认定对其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查账征收。原因之一是涉案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已具备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健全等条件,具备了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第二、涉案企业一直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第三、涉案企业账证齐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支出情况,提供盈亏状况和利润情况,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基于以上原因,税务机关认定以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三)涉案企业提出账外未取得票据的成本费用,在计算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的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认为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可据实列支,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真实性,应依法向涉案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涉案企业在限期内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成本费用的真实发生,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列支;反之,如涉案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予列支。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与体会  1、煤炭运销企业检查方法有所突破。  内蒙古国税局稽查归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炭运销企业检查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通过铁路、港口等运输部门的数据,佐证了涉案企业的实际销售数量,确保案件的成功查处,也为查处其他商品运销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2、查办大要案的工作建议。  稽查部门在接到案件后应对案件查处难度进行评估,对案情判断应具有前瞻性,清晰把握案件脉落,严密部署,*5限度的发挥稽查职能。本案检查初期,稽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的分析,对涉税金额进行评估,将该案划分为大要案,近而引起高度重视,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为日后的检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案件检查阶段,专案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人员,查获企业账外账,冻结财物,查处工作步步为营,查处措施得当。尤其是对涉案企业人财物的控制,是该案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案件后期,查补款项及时足额入库。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最终顺利结案。这与稽查干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高超的业务技能密不可分,同时得益于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优势互补。  (二)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1、现行煤炭行业税收政策与管理存在缺陷。  由于大部分煤矿地处偏远,点多面广,季节性生产比较强,难以准确核算生产销售数量,而且企业通常采用现金交易,生产、销售不入账,使得税务机关无据可查。  2、大力招商引资却又疏于管理。  各级政府在不断加大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招商引资的热潮得到空前高涨,在大量引入外来资金的同时,鱼目混珠的犯罪分子也夹杂其间,加之有些地方政府对外来企业做出的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承诺,破坏了税收的统一性和税法的严肃性,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秩序。  3、诚信缺失,追求利益*5化。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大学文化程度,他们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理念,但是,他们却缺乏了诚信纳税的意识,为片面追求利益,大肆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如何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偷逃骗税、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