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应扣未扣的税款该由谁追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1—12月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6万余元。在履行有关程序后,稽查局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同时还要求该公司补扣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认为稽查局要求其补扣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并追缴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只能处以罚款,而不能再行要求它们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该公司向市地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市地税局经过审理,决定维持市地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法理分析 对本案的分析,关键在于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 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目前,大多数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干部都认为税务机关只能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而不得要求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实际上,处罚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立法者的意图就是想通过处罚促使公民、组织等更积极、更全面地履行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处罚是为履行法律义务服务的,是为了使法律被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因此,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课处罚款并不免除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仍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未履行的也必须补履行。本案中,稽查局的处理是合理的。 那么,为什么《税收征管法》要作出“由税务机关追缴”的规定呢?依法征收税款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也并不因其对代扣代缴人实施了处罚而发生任何的改变。税务机关仍然必须将这一部分应征收入库却没有征收入库的税款组织入库。 但是,税务机关应如何将这部分税款组织入库,这其间却是有讲究的:它可以直接追缴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也可以间接追缴即通过中间人追缴。如果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比较方便而且也很有效率,那么,税务机关自然可以选择直接追缴,但是如果直接追缴不方便,效率不高,那么,税务机关也可以选择间接追缴。因为处罚并不免除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自然可以要求扣缴人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通过代扣代缴义务人将税款追征入库。 新《税收征管法》为什么要对原有规定进行较大的修改?这是纳税义务不得转嫁原则的要求。纳税义务人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了的,这种义务并不能因为纳税人或者其他人的违法而发生改变。因此,税负可以转嫁,但是纳税义务却不能转嫁。否则,将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但是旧《税收征管法》却规定,当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必须赔缴税款,认可了这种纳税义务的转嫁,容易引发不良的后果。因此,新《税收征管法》不再规定扣缴义务人负责对未扣缴税款的赔缴,即否定了纳税义务的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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