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图省事” 引来纠纷太不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某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但该企业却拒绝接受处罚。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14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煤炭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该煤炭企业离市区较远(近150公里),且连日来一直在下暴雨,直接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一定的困难。因此,2002年10月17日,市国税稽查局采取在本市报刊上公告送达的办法,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002年10月23日,市国税稽查局向该煤炭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煤炭企业以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由,拒绝执行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罚决定。2002年10月30日,该煤炭企业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复议决定   市国税局受理了此案,并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市国税稽查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合法,决定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百零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百零四条及*9百零五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市国税稽查局在未采取上述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该企业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从程序上来说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市国税稽查局对单一的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