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不可以一包了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市国税局根据举报,对该市某丝绸染整公司200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稽查人员从检查仓库备查簿和出库单入手,发现该公司2000年初加工产成品余额较大,而备查簿中年初存货余额较小。稽查人员进一步发现,该公司2000年初上年结转的加工产品早在1998年、1999年陆续加工完毕并已发货,而在2000年10月和12月的账证中,企业开票作了销售,但价格明显偏低。  对此,稽查人员询问该公司会计后了解到,该公司自1998年至2000年2月,由外地人吉某承包经营。2000年2月,吉某和会计等人员同时离厂。现任负责人从2000年3月开始承包,会计、出纳、保管员均是新聘的。  原来,该公司在吉某承包期间,陆续为个体户及有关企业加工染整各类棉麻绉、毛巾等,采取收款不开票、不入账的办法,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收。2000年3月,新承包人接手后,发现库存数与账面数大量不符。为了平账,新承包人于2000年10月、12月集中开具了发票,考虑到要额外增加一笔税款,就把金额开得极低。上述加工产品的账面实际加工成本为245944.87元,而开票含税金额却为42684.45元,价格明显偏低,同时无正当理由。由于原承包人查无着落,发包单位丝绸染整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因无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决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234056.92元,应补缴增值税39789.68元。同时,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该公司已构成偷税,国税局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承包经营的企业,发包单位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应督促承包经营者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及时依法纳税,决不能一包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