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期内虚报亏损也受罚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化工公司是一家坐落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5月正式建成并投产。按规定,公司自投产之日起可以享受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的亏损额为116万元,但经过审核,实际亏损额只有67万元。税务人员当即指出这种虚报亏损的做法是错误的。但财务人员辩解说,虽然上报的亏损数字要比实际数字大,但并未影响公司当年亏损的事实,而且2004年本身属于免税期,不用缴税,因此多报一点亏损也没有多大关系。  财务人员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企业在免税期内虚报亏损,虽然没有产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按照这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虽然化工公司正处于免税期,但对于其虚报亏损的行为,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