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在企业改制中流失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记者在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采访时了解到,该局在近年的税务稽查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利用企业改制之机,打企业所得税的主意。  据了解,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恩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以被合并企业评估增值后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多计成本,从而少缴所得税。  地恩地公司是经青岛市体改委批准,于2002年10月由原青岛迪玛特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玛特公司)等5个公司合并成立的。2002年9月,经资产评估,迪玛特公司的无形资产增值589万元,迪玛特公司2002年9月按增值后金额调整当月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地恩地公司于2002年10月按迪玛特公司等原5个公司9月末的账面净资产入账,地恩地公司承继原5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检查发现,地恩地公司以迪玛特公司9月末价值即按增值后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而迪玛特公司未计算该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  地恩地公司2003年按增值后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并税前列支(按10年摊销)。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条*9项规定,企业合并时,如果被合并企业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成本。而本案中,被合并企业未计算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所以合并后的企业就不能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成本。  根据上述文件*9条第二项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并进行所得税处理。所以本案中,地恩地公司未支付给迪玛特公司非股权支付额,所以应当以迪玛特公司在评估增值前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成本并进行所得税处理。最终,该局决定调增其计税所得额58.9万元,追缴所得税19.4万元,并告知其以后9年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缴纳所得税。  仔细分析该案,不难发现:从表面上看,合并后的公司是按照被合并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但是深入分析才发现,因无形资产的增值被隐含在被合并公司的原账面价值中,实际上合并后的公司是按照经评估增值后的价值入账,并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企业始终延续此处理,可能造成以后9年均少计所得税。因此,税法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按经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进行所得税处理,前提必须是被合并公司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并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被合并企业没有确认转让所得,合并企业就不能计入成本,这样才符合税收的“配比性原则”。